一、 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6個月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
授權訂定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並依『行政程序法』公告
施行後,全面開放汽缸排氣量 251㏄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行駛『快車道及快速道路及快速公路』,以及全面取消大型重型
機器腳踏車『兩段式左轉』之規定。
二、 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
訂定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並依『行政程序法』公告施行後,
應全面開放汽缸排氣量 551㏄以上之超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
『國道高速公路』。
三、 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相關
法令修正及相關配套措施外,其汽缸排氣量 551㏄以上超大型重型
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懸掛『兩面車輛牌照』之規定。
如果政府不遵守附帶決議所有條款,表示前牌可能也要失效
附帶1. >表示黃牌可以行駛快速道路與快速公路,因為黃牌就是大型重機!
附帶2. >兩年已到,無論如何都要有公告,讓國內百姓與WTO知道考慮結果如何?
附帶3. >若1 與 2都不遵守,前牌很可能失效
政府不遵守法律約束,還有啥顏面要百姓遵守法律約束
是時候去交通大部抗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