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保護肇事者?

假如兩台車擦撞,A車撞違規的B車
是B車違規在先,這樣對錯就很明顯了
可是為什麼要有那樣條款來保護違規的人呢
在台灣要隨時注意他人違規嗎

台灣的駕駛人就算不撞別人還是會有人跑出來給你撞...
文章關鍵字
超爛的條款

開軍車如果被撞更慘,就算法律上是對方錯,駕駛還是要被判軍法
把應注意而未注意應用到一個極致...
不知道,可能參予修訂法條的人,都把大家當機器人、聖人,每一個小細節都一定會注意到.
歡迎來到台灣...

講坦白話...由"應注意而未注意"和職權凌駕於一切之上的法官"自由心證"來看;

台灣離真正的民主國家,實在還有好大一段路要走...

您好
依您所述 駕車撞及先有違規事實的他方 ~~
因'''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第3項所明定
雖他方先有違規事實 除您有其他不可歸己事由以外
您的駕駛行為仍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您和對方的車禍事故 會由您和對方依過失比例負責 例如 (他方) 8成 : (您)2 成
當然 這個過失比例可送 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進行鑑定~~

而所謂 "" 按其情節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此係刑事法律及行政法規在判斷過失與否
的標準
在您的事實中 意思應是指 在您駕車時的客觀狀況(如天氣晴陰 光線 路面 日間夜間)下
您應要能注意車前的狀況而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而您未注意 至此事故之造成
所以您也會有過失比例 ~~~

對方有無違規事實在先 並不能免除自己的過失責任 只是過失比例大小的問題
這個條文並不是在保護違規在先的人 只是在分配整個事實中法益侵害的大小與否
希望您能了解~

mvp168 wrote:

您好
依您所述 駕...(恕刪)


真是離譜
車禍不管如何都是違規的人造成的...應該要讓違規在先的人負起百分之百的責任才對...
無違規的人居然也有過失比例...
在馬路上看到行人違規橫越馬路,把他撞死了不用負任何責任,台灣該制定這種法令是吧?
fishing320 wrote:
在馬路上看到行人違規...(恕刪)


小弟無惡意....只是但換個角度想,如果明顯是行人違規找死

不小心的情況下,駕駛把它撞死了,判無刑責,那相對是否也能減少行人違規的機率呢?

畢竟開/騎車在路上,有時候遇到些違規的行人,一副行人我最大嘴臉,真的覺得是來找死的
mvp168 wrote:
對方有無違規事實在先 並不能免除自己的過失責任 只是過失比例大小的問題
這個條文並不是在保護違規在先的人 只是在分配整個事實中法益侵害的大小與否
希望您能了解~


完全無法認同這種想法。 (雖然法律是這樣定...)

我只認同「違規(交通規則)者負全責」,若雙方都有違規(交通規則),再去分



Azraek wrote:
畢竟開/騎車在路上,有時候遇到些違規的行人,一副行人我最大嘴臉,真的覺得是來找死的...(恕刪)


這類的行人,我遇過最多的就是穿西裝打領帶的! 管你有沒有車來車,就是賭定你不敢撞他,所以就大搖大擺的穿越雙黃線,而且還慢慢晃

104,超想撞的
mvp168 wrote:
您好 依您所述 駕車撞及先有違規事實的他方 ~~
因'''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第3項所明定
雖他方先有違規事實 除您有其他不可歸己事由以外
您的駕駛行為仍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您和對方的車禍事故 會由您和對方依過失比例負責 例如 (他方) 8成 : (您)2 成
當然 這個過失比例可送 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進行鑑定~~
而所謂 "" 按其情節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此係刑事法律及行政法規在判斷過失與否
的標準
在您的事實中 意思應是指 在您駕車時的客觀狀況(如天氣晴陰 光線 路面 日間夜間)下
您應要能注意車前的狀況而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而您未注意 至此事故之造成
所以您也會有過失比例 ~~~
對方有無違規事實在先 並不能免除自己的過失責任 只是過失比例大小的問題
這個條文並不是在保護違規在先的人 只是在分配整個事實中法益侵害的大小與否刪)

極為正確,大大對法規有做過功課呦,還是本身就學法的,
這好像當年法官對我的初判決書之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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