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B車違規在先,這樣對錯就很明顯了
可是為什麼要有那樣條款來保護違規的人呢
在台灣要隨時注意他人違規嗎

台灣的駕駛人就算不撞別人還是會有人跑出來給你撞...



mvp168 wrote:
您好 依您所述 駕車撞及先有違規事實的他方 ~~
因'''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第3項所明定
雖他方先有違規事實 除您有其他不可歸己事由以外
您的駕駛行為仍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您和對方的車禍事故 會由您和對方依過失比例負責 例如 (他方) 8成 : (您)2 成
當然 這個過失比例可送 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進行鑑定~~
而所謂 "" 按其情節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此係刑事法律及行政法規在判斷過失與否
的標準
在您的事實中 意思應是指 在您駕車時的客觀狀況(如天氣晴陰 光線 路面 日間夜間)下
您應要能注意車前的狀況而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而您未注意 至此事故之造成
所以您也會有過失比例 ~~~對方有無違規事實在先 並不能免除自己的過失責任 只是過失比例大小的問題
這個條文並不是在保護違規在先的人 只是在分配整個事實中法益侵害的大小與否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