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我2/2號中午12點半,要從台北縣汐止市大同路一段175號的「台北富邦銀行」旁邊的停車場直行上「新台五路」
旁邊的的警察背背就叫我「直行大同路」到前面再迴轉,不能這樣直行上去 (每天都看到有人這樣騎)
我就乖乖的直行大同路到前面的紅綠燈準備「左迴轉」回「新台五路」
想說曾經被當場開過一張「紅燈右轉」,所以還特別等到「綠燈再左轉」過去
左轉過去的時候前方路旁巷子口有兩個警察,我騎過去的時候他「沒伸手」叫我停下來
只在我經過的他旁邊時候隱約聽到(戴安全帽)他說:「這樣罰六百」,因為急著回公司沒想太多就騎過去了(反應過來就已經騎過去了)
沒想到今天2/8號收到兩罰單
第一張違規事實:未依號誌行駛,違規左轉(大同路往基隆方向),第48條1項2款
第二張違規事實:經警攔查,拒停加速往基隆方向行駛,不服稽查取締,第60條1項
我不爽想申訴的點是,如果「不能綠燈左轉」罰我一張就好了(還是其牠警察叫我去前面迴轉的)
第二張明明是警察沒有走出來伸手攔我停下來,只是站在路旁叫一聲罰六百,誰知道要停呀
查了一下未依號誌才罰600,牠那個拒停取締要罰3000,牠媽的
不曉得我是該請半天假到監理所申訴,還是就自認倒楣乖乖去繳了
77012904 wrote:
攔檢不停現在是警察說...(恕刪)
還有一點更氣的地方,就是攔檢不停那張罰單,「違規事實」警察字跡故意寫的很草
我找了二、三個人都無法看懂每一個字,讓人不清楚具體違規細節,放棄申訴
下面考驗一下大家的中文識字能力了

→罰單放大圖←
另一張違規左轉的罰單筆跡就比較看的懂
到底是何居心就讓大家自己去分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