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幸男等人提案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條文修正草案,連署將現行條文「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等文字刪除,新增「汽缸排氣量2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換言之,僅限制排氣量低於250立方公分的普通重型機車;條文還新增「汽缸排氣量2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路權應比照小型汽車。
舊條文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
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
;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上次交通部說句號後面就不管了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
記得當天交通部官員好像有說過,說路權是立法院的職權不是交通部的職權...
不過初期規劃我就不同意了,中南部?那我還不是一樣不能使用高速公路

大老遠又要經過台3或是台61,才能使用高速公路,那有何意義?
高速公路就是要縮短A點到B點,我的A點到B點都在台中以北怎麼辦?
以前試辦兩條快速公路就都在中部已經很不客觀了
。


249cc也好想上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