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騎機車在台1線上遇到了小擦撞,當時小弟時速約60,經過一個橋的時候,遇到一台汽車,汽車還是發動狀態,他並無故障,而他停在機慢車專用上,因為是在橋上,他完全佔掉機慢車專用道,右邊沒路了,下去就是河,而小弟當時騎在靠右邊,遇到那台汽車的時候,開始往左閃避,但是閃避不及,擦撞到汽車左後方保險桿,然後小弟連人帶車滑了約20公尺到了快車道,對方人沒有任何事,只是保險桿+後車燈損傷,事後有找警察,雙方做了筆錄,但是對方完全否認有錯,不願負任何責任,只把它的保險公司電話給了小弟我。

當時路況是,車輛極少,地點橋上,有快車道、慢車道及機慢車專用道,然後右邊是河了。

小弟的狀況是,上橋前目視前方無機車,往右喵了約2秒,然後再看回前方,才發現那台車已經靜止在機慢車專用道上,右邊無路,往左邊閃避不及,撞上對方左後方保險桿。

對方說法是,他開到機慢車專用道上已經停了好幾秒了。

現在問題是說,對方認為他停在機慢車專用道上已經好幾秒了,而我還撞上他,那就是我的不對。
對方聲稱有打故障燈,我在倒地被對方扶起來後有看到故障燈,他事前有沒有打我沒看到,但是他的車沒故障,只是純粹突然停在那,兩個年輕爸媽+兩個小孩,小弟估計是出門遊玩的,而會停在那大概是中途想停下看風景吧(下面是河)?!
對方說我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但是在我往右喵2秒之前我看機慢車專用道上是無車輛的,汽車道卻沒仔細注意,但是那是在橋上,右邊沒有地方需要讓他臨時停車的,而他停車也不是因為車故障,他的車狀況是很perfect的,那他這樣突然行駛到機慢車專用道上,並且停車(未熄火),而小弟我撞上他,這樣真的是小弟我的責任嗎?

現在就是對方完全不肯承認有錯,警察保持中立,而對方保險公司也堅持他們的顧客是沒有錯的(對方保險業務員並沒有到現場看,只是電話中聽說),不願意理賠,所以我的家人再幫我跟對方保險公司談。

就以上情況來說,小弟認為自己恍神1秒是有點疏失,但是對方無故將車行駛到機慢車專用道上並且停止,這樣的的情況小弟在法律上是否能站得住腳?

請問大家,小弟這樣責任很大嗎?

補充一下,小弟當時是帶防摔手套+3/4的安全帽,車頭差不多爛了,車身多處損毀,腳趾瘀青,兩膝蓋破皮,手腕扭傷,身上多處瘀青,2顆門牙斷裂。
如果筆錄上寫對方違規停車,這樣不知道會不會對你比較有利?
★三菱家族~中部團隊★  EVO-015  Evofamily.com
汽車未依車道行駛,看能不能讓警察開張罰單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筆錄上好像有寫對方是停在機慢車專用道。

警察說3個月內他們覺得該開單就會開單給我們(雙方都可能開)...
他這樣應該是違規臨停吧

警察沒有說肇事責任比嗎

車頭全毀+門牙斷裂 看來有點嚴重 安全帽也損壞了吧 改戴全罩帽吧
當然是提告…上法院去!


我記得當汽車發生故障除了靠邊停、打故障燈之外,還要在10公尺之外(說錯請指定)放置3角警示牌
沒放就是過失傷害。此外,車身發生故障就要出示維修證明,請他證明車是哪裡壞掉必須停駛

可以的話換上全罩吧…安全性真的有差。

現在打算先看對方保險公司怎麼處理,再決定是否提告。
我也有全罩...只是那天忘了戴O_Q
有傷就直接告上法院,幾乎都會賠的!

一定要提告喔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lave wrote:
對方說法是,他開到機慢車專用道上已經停了好幾秒了。
...(恕刪)


依照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橋樑上 是禁止停車

請自行查明條款 依此條例 直接控訴對方 違法在先
此項違法 係 造成這次車禍事件主因

至於樓主
在我的認知 亦因 應注意而未注意 為次因



以上 僅供參考
白小M wrote:
依照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橋樑上 是禁止停車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5條,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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