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騎機車在台1線上遇到了小擦撞,當時小弟時速約60,經過一個橋的時候,遇到一台汽車,汽車還是發動狀態,他並無故障,而他停在機慢車專用上,因為是在橋上,他完全佔掉機慢車專用道,右邊沒路了,下去就是河,而小弟當時騎在靠右邊,遇到那台汽車的時候,開始往左閃避,但是閃避不及,擦撞到汽車左後方保險桿,然後小弟連人帶車滑了約20公尺到了快車道,對方人沒有任何事,只是保險桿+後車燈損傷,事後有找警察,雙方做了筆錄,但是對方完全否認有錯,不願負任何責任,只把它的保險公司電話給了小弟我。
當時路況是,車輛極少,地點橋上,有快車道、慢車道及機慢車專用道,然後右邊是河了。
小弟的狀況是,上橋前目視前方無機車,往右喵了約2秒,然後再看回前方,才發現那台車已經靜止在機慢車專用道上,右邊無路,往左邊閃避不及,撞上對方左後方保險桿。
對方說法是,他開到機慢車專用道上已經停了好幾秒了。
現在問題是說,對方認為他停在機慢車專用道上已經好幾秒了,而我還撞上他,那就是我的不對。
對方聲稱有打故障燈,我在倒地被對方扶起來後有看到故障燈,他事前有沒有打我沒看到,但是他的車沒故障,只是純粹突然停在那,兩個年輕爸媽+兩個小孩,小弟估計是出門遊玩的,而會停在那大概是中途想停下看風景吧(下面是河)?!
對方說我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但是在我往右喵2秒之前我看機慢車專用道上是無車輛的,汽車道卻沒仔細注意,但是那是在橋上,右邊沒有地方需要讓他臨時停車的,而他停車也不是因為車故障,他的車狀況是很perfect的,那他這樣突然行駛到機慢車專用道上,並且停車(未熄火),而小弟我撞上他,這樣真的是小弟我的責任嗎?
現在就是對方完全不肯承認有錯,警察保持中立,而對方保險公司也堅持他們的顧客是沒有錯的(對方保險業務員並沒有到現場看,只是電話中聽說),不願意理賠,所以我的家人再幫我跟對方保險公司談。
就以上情況來說,小弟認為自己恍神1秒是有點疏失,但是對方無故將車行駛到機慢車專用道上並且停止,這樣的的情況小弟在法律上是否能站得住腳?
請問大家,小弟這樣責任很大嗎?
補充一下,小弟當時是帶防摔手套+3/4的安全帽,車頭差不多爛了,車身多處損毀,腳趾瘀青,兩膝蓋破皮,手腕扭傷,身上多處瘀青,2顆門牙斷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