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3日的事故文
這次小弟就不說明了,請鄉民們自行觀賞吧。

這次也是傷到保桿、葉子板,保桿局部烤漆,葉子板板烤。
我不是來取暖的,要炮我請自便。

事故行車記錄器影片
===== 2009/9/17 14:20 更新 =====
剛剛和處理車禍的員警有了不愉快的對話,放上來跟大家分享。
處理我車禍的是台中市第四分局警員林志明。
相信有經歷過車禍事故的鄉民應該都知道,如果本身有行車記錄器可以佐證自己錯方較小的話,可以要求警員將行車記錄器檔案,附帶在車禍案件中,轉送到交通大隊的時候,交通大隊會依照現場圖、筆錄、錄影等各項證據,判定初判表的過失責任。
剛才打電話給林先生,他卻不幫我轉送我的錄影檔,說錄影檔我留著就好了,讓保險公司處理就好了,初判表的判定也不會因為有錄影檔而改變,甚至說交通事故的判定,是處理的員警說了算,和交通大隊並無關係。
我還特別詢問初判表的判定,是否應該是處理員警將案子送交給交通大隊之後,由交通大隊掌握的各項證據來判定,不應該為處理員警說了算,但是林先生還是特別強調他的論調。
這個處理員警的處理方式,讓我非常的不認同,以及憤怒。
事後我又打給了台中市交通大隊,經過一番溝通之後,接電話的員警也覺得林先生處理方式有問題,他要我在他們上班時間的時候,親自過去交給他們,他們會幫我安插到我的案件裡面。
----- 最後 -----
我連名帶姓的公布了分局、名字,就有承受法律責任的心理準備,我可以發誓這件事情是屬實的。
這通電話我有錄音,並且在錄音前有先告知林先生,我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