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可以吧,你又不是一直騎在禁行機車,之前有個人在高速公路超速被警政署頒發榮譽獎狀,去跟法官說因為他的車排氣量大,超車隨便一踩就一百多,後來法官把獎給撤了......法官認為超車只是瞬間動作,車主並不是超速巡航,所以裁定獎狀無效.....
雖然我知道以目前法規來說驗禁行機車道是不對的但是每天看禁行機車道是多麼的安全及少車也很少人孔蓋所以我天天都是當他是機車專用道我每天都有著使用者"多"付費的想法等著了…(我騎的道路是只有兩線道加路間內線就是禁行機車道外線就是一堆右轉車及公車殺來殺去殺紅了眼路間就是給公車飄來飄去停車用的!)回堵不是沒有原因的花博還沒開始從十月1日開始車不知道為啥愈來愈多?還是說都堵著了!?以前一大段路才一個紅燈現在是停一個紅燈 下一個還是紅燈 一直等等等以上
raytcc wrote:小弟是綠燈直行,經過路口時右前方一輛卡車想紅燈右轉,按了六聲喇叭一直逼過來當時下意識地往左切,然後就看到地上的黃字....請問這種情況如果領到獎狀,會有申訴的空間嗎 根據政府教育民眾的說法是,禁行機車是為了騎士的安全,依你的狀況應該與卡車待在一起才是真安全,但你竟然不顧政府苦心勸告,騎上危險到靠背的禁行機車道,當然要罰!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1 條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最右邊那條車道所謂的慢車道,寬度有二公尺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