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0巷口
發生經過與處理:小弟家人昨日在穿越行人穿越道時,被右轉機車給撞上了,如下圖所示,紅色箭頭方向為家人行經路線,該時行人穿越號誌燈為小綠人,家人並未闖紅燈,肇事者行經方向為黃色箭頭所示,事故發生處為局圈處,當下騎機車的小鬼是罵家人為何不走開,直接讓他撞,態度十分惡劣,家人被送至醫院,經警方筆錄後,當下於醫院之處理,由於家人輕傷,且加上小鬼態度軟化,向家人道歉,表示是因為要趕上班,才撞上家人的,因此直接對該小鬼表示以他的汽機車強制責任險負責即可,當下並沒有向其索討任何的紅包壓驚,直接放對方回家,於醫院處理時,有錄音。

事後:6月19週日中午11點多肇事者的母親打電話來慰問,但是批評小弟家人也有錯,若非家人之故,她兒子也不會撞上家人,她兒子也不會跟著翻車受傷,因家人當下接其母親電話時,小弟未在場,因此未錄到音。處理的員警於下午打電話給家人表示該路口有兩支監視器,其中一隻未照到整起事件,位於正上方之監視器沒有畫面,要調彰化銀行的監視器時,該行表示要由警方行文彰銀才能調,請處理的警察央求其行公文給彰銀,其回復表示若家人向肇事者提告才能幫我們行公文給彰銀,如此才能調到該行的監視器。
晚上發現:用FB有搜尋到肇事者的,該小鬼於FB上之PO文內容,完全與昨日在醫院時當面所說完全不同,謊話連篇且辱罵家人「白癡行人」
謊言1: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記載事故發生地點是「南京東路4段120巷口」FB上卻說「155巷路口」。
謊言2:當面跟家人與小弟面前說要趕上班,FB上卻說「下班本來要去千葉找肥剛拿東西」。
謊言3:處理的交警跟我們表示「監視錄影要去調才知道」,FB上卻說「作筆錄跟看監視器發現原來那女的闖紅燈」。
雖然家人是輕傷,但小鬼的母親打電話來批評家人,同時肇事者的FB上寫成如此這般,令小弟無法接受,因而PO文。另,想請問大家,該小鬼的FB照片,小弟是否可將其上傳呢?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也是否要上傳給各位看呢?
因此,小弟在這邊懇請,6月18日晚間6點多時,有經過該路口的駕駛朋友,有使用行車紀錄器之朋友,能否給小弟您於該時段經過該路口的行車記錄呢?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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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1:家人並未闖紅燈,而是依照燈號在走的
補充2:警方表示對方有要求我們這邊要賠償他的機車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