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觀察很久了
本人住家社區地下停車場有位鄰居
他擁有五台名車,分別是
BMW 335i (E92 白)
BMW 335i (E92 藍)
BMW 335i (E90 黑)
BENZ C350 (W204 黑)
BENZ C300 (W204 白)
但是以上五台車都使用同一組車號
請問這樣該通知警察嗎?
最愛威尼斯 wrote:
不過羊毛出在羊身上
將來這些車要過戶應該也會很難吧!
辦停駛就好了,要過戶再辦復駛重新驗車加領牌!
yanyu_911 wrote:
您就不要無聊到自找麻...(恕刪)
還不會有事咧...請參閱!

第十二條(無照行駛之處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汽車使用他車牌照行駛公路,除該汽車所有人明顯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之處罰適用外,仍應查明該車輛之車籍狀況,檢視前開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其他各款之處罰適用,並依其具體違規事實,本從一重處斷之法理原則,擇據單一適當條款舉發處罰;另就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之該汽車所有人,亦應舉發其違反前開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及依同條第2項吊銷該汽車牌照,而處罰機關則應依具體違規事實裁決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