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張莫名其妙的交通裁決書
未依標誌轉彎什麼的,罰款900元

但是:
1.車號很陌生,不認識的車號,我也沒騎過別人的機車
2.那個地點和時間,我根本沒去過那個地方
3.沒有照片、沒有紅單
4.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住址,是我的

請問有人收過類似的單子嗎?
該如何申訴和處理比較好?
有辦法追查那個車號的車主是誰嗎?


懷疑是以前認識的惡朋友,違規被抓故意謊報我的資料

這年頭警察是怎麼回事,怎麼都不用看證件就可以開單,太扯了!

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監理站那邊應該有一張我沒看過的紅單副本,假如上面有簽名(別人仿造的),那是不是算偽造文書,請問這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

或者是駕照被偽造?可是我駕照不曾遺失過...


題外話:
社會真的很黑暗,身份證字號、出生年、住址,不要隨便給人知道,網路也不要亂填,尤其朋友也不行,知人知面不知心,有那種人真的就是到處謊報別人資料,常常接到一堆推銷、貸款、拉保險、拉皮條的電話,但是根本就不認識,煩不勝煩。最扯的是還有那種交通警察開單不用看證件的,無言了...
文章關鍵字

fedora wrote:
收到一張莫名其妙的交...(恕刪)


1.監理所申訴撤銷罰單

2.告警察瀆職

3.告對方偽造文書並求償精神損失

以上為一般小老百姓個人想法^^
還請神人幫忙補充

往上推一下!!
逕行舉發的違規是追車主,不是駕駛!有可能是是把兩件違規案件的附件(照片)與罰單裝錯信封寄出了
去電裁決所問問看就知道!
另一可能,上面留的聯絡電話上網確認看看是不是裁決所或是監理處的.如果不是就有可能是詐騙集團
感謝回答 3Q


有去監理站問過了,後續發展:

1.
確定是有人謊報資料,由拿到的紅單影本,上面車主資料來看,是認識的人,但已經很久沒聯絡。紅單上有偽造簽名。

2.
問監理站,說要去警察局報案,拿報案三聯單才能申訴撤銷。

3.
查過網路資料,這個是:

偽造文書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報案後就不能撤銷

有判決先例,有人也是交通違規謊報資料,後來自首判3個月得併科罰金1日1千元。


4.
目前還沒去報案,可能晚點去

但是心理很猶豫:

是認識的人陷害的,為了幾百元這樣子把事情搞這麼大
這個案子如果被起訴他可能會被判刑或併科數萬元罰金

然而他這樣亂搞我,也不是一次兩次,家人是說不要再容忍了,不然以後會出更大的事情



請問是:

1.想辦法聯絡上對方,看對方是否願意拿錢出來繳款就算了,然後約定下不為例,以後也不相見,否則就真的報案。(但是也有可能下次被冒用更大條的...)

2.或者就直接報案,有些事可能真的避不了,遇上了非面對現實不可。

請問怎樣做比較好?

fedora wrote:
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報案後就不能撤銷

有判決先例,有人也是交通違規謊報資料,後來自首判3個月得併科罰金1日1千元。


4.
目前還沒去報案,可能晚點去

但是心理很猶豫:

是認識的人陷害的,為了幾百元這樣子把事情搞這麼大
這個案子如果被起訴他可能會被判刑或併科數萬元罰金

然而他這樣亂搞我,也不是一次兩次,家人是說不要再容忍了,不然以後會出更大的事情


...(恕刪)


公訴罪的意思就是你不用報案,檢察官、警方"聽聞"疑似有犯罪嫌疑的話,就該主動去辦案

還要你去報案警察才辦的話,就是有人瀆職,請一併檢舉告發


fedora wrote:
請問是:

1.想辦法聯絡上對方,看對方是否願意拿錢出來繳款就算了,然後約定下不為例,以後也不相見,否則就真的報案。(但是也有可能下次被冒用更大條的...)
...(恕刪)


1 的意思就像是我害你去蹲監獄一年,我給你100萬一樣.
還是得去報案~不去報案鬼才知道你被 公訴罪

要檢察官和警察幫你辦案 總得讓人"聽聞"吧!!!網友的意見看看就好~
既然那個人 也不是很熟

他又陷害你 那你又何必給他面子

直接報警

裝做你不知道是誰 謊報 讓你吃單就好了

對方要問 你就說 "我怎麼知道是你 你怎麼沒跟我說" 推推掉就好了

他都不管你死活了 你還幫他想...
กิิิิิิิิิิิิิิิิิิิิ ก้้้้้้้้้้้้้้้้้้้้ ก็็็็็็็็็็็็็็็็็็็็

fedora wrote:
2.或者就直接報案,有些事可能真的避不了,遇上了非面對現實不可。

請問怎樣做比較好?




你只有這條路可走了.....相信我,你一時的仁慈~會換來你後面更大的麻煩跟痛苦!

馬上去報案吧!別再拖了。

樓主你人那麼nice,你朋友下次到地下錢莊借錢,可能就報樓主的資料!

好心沒好報,誠摯終召嫉.....
子彈打中毛 wrote:
公訴罪的意思就是你不用報案,檢察官、警方"聽聞"疑似有犯罪嫌疑的話,就該主動去辦案
...(恕刪)

公訴罪的意思好像不是這樣解釋的吧...
你的解釋應該有一點點像檢察官另外簽發的"他"字案,但也只是稍微沾到皮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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