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知識了~變換車道 可以先切再打方向燈~^^

長知識了~變換車道  可以先切再打方向燈~^^
三隊回覆~!!對方有打方向唷~!!不違規!

http://www.youtube.com/watch?v=w5vupK7WolM

哀~~我只能說~開錯匝道就將錯就錯吧~再切回來是有一定危險度的!今日若前方無塞車!我下匝道速在在快一點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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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肥 wrote:
對方有打方向唷~!!不違規!


多的咧~
有的是跨半個車道才閃方向燈,
有的是變換好了才閃一次方向燈,
有的是都沒閃過...
只要有閃到方向燈的, 難以檢舉成功. 甚至角度或距離的問題, 也會避免爭議不予舉發.....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好酷哩!!!也讓我長知識了!!
應該是警察不想多事吧!?
沒錯
要檢舉變換車道前未打方向燈
要該車
變換車道前
變換車道中
變換車道後
都沒有打方向燈才可以舉發

以上三個時間點
只要有一個有閃一下方向燈
就不能舉發
會有爭議(...會有甚麼爭議?)
當然
最後舉不舉發也是看該承辦員警的定奪

法條在這邊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
第一款 六OO~一八OO
一般道路 九OO 一OOO 一一OO 一二OO 記違規點數一點。

第九十一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
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左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其實嚴格來講
變換車道""就要打方向燈了

誰管你"後"有沒有打
方向燈不先打
後車哪知道你要幹嘛?

變了才打
變完才打
轉了才打
轉完才打
有甚麼意義?

建議樓主
真的不服氣的話
用上面三個法條
再去函請教內政部警政署就好了

所以這篇又有淺力上新聞了嗎?先搬張沙發過來....

影片看來也是危險的一瞬間。

所以各位01網友們都長知識了。
只是覺得~考駕照筆試是幹嘛的??
變換車道應先打方向燈連警察都不知道~!!
路上看到的警察用處我還覺得比較好咧~!
國道警察~!!連指揮交通都不太需要~~~有高官出現稍微開道~指揮交管就行~~~這就是國道警察?????





算了~老百姓沒發聲權~

CCL wrote:
多的咧~
有的是跨...(恕刪)



這像不像把人強姦在給錢~~那算嫖~不算強!

CCL wrote:
多的咧~
有的是跨半個車道才閃方向燈,
有的是變換好了才閃一次方向燈,
有的是都沒閃過...
只要有閃到方向燈的, 難以檢舉成功. 甚至角度或距離的問題, 也會避免爭議不予舉發.....


+1

方向燈要提前打的用意是讓他人(車)有應變的時間與準備,但在實務上,只要有閃一下就沒法檢舉成功。

當下如果閒閒沒事的話,可以跟一下繼續蒐證。

原來不用事先打!切入後有閃一下就算可行!??
王小肥 wrote:
原來不用事先打!切入後有閃一下就算可行!??...(恕刪)

別憤憤不平了啦
4F跟8F的網友都講的很清楚了

理論上法規上...變換車道前就要打方向燈事先告知後車
實務上經驗上...只要有閃一下就沒辦法舉發 會有爭議


你如果還是真的很不爽的話
兩招

1
去函問內政部警政署

2
通知記者登上新聞媒體


想必你一定很少檢舉交通違規
一件不過就讓你氣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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