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擦撞事故, 學到了幾個經驗
1. 兩方所說的任何事情, 都要白紙黑字寫下來, 雙方簽名蓋手印
2. 兩方電話中口頭答應的任何事情, 都不算, 見面談, 一樣是白紙黑字簽名畫押才算
3. 就算事主態度誠懇良好, 不要忘了事主還有親朋好友, 親朋好友往往會影響事情處理的態度
以下是事情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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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早上十點左右
家父在十字路口與A先生擦撞, A先生是主幹道, 家父是支幹到, 兩條道路都有單顆閃黃燈的號誌, 家父與A先生通過十字路口都沒有減速或停下來看才通過, 在十字路口正中央, 前方保險桿撞到對方左後車門, 對方車子滑移, 逆時針轉了約60度後, 後保險桿撞到停於路邊紅線的B先生的車輛左後保險桿(這是筆錄隔天下午詢問家父細節得知的)
報警丈量、拍照後, 至警察局做筆錄, (筆錄前家父才打電話給家人), 家父在筆錄時就有說明願意負應該負的責任, 因為沒有人受傷, 警方建議三方自行和解, 三方也都同意後, B先生先行離開, 家父與A先生至保養廠估價.
估價後C維修廠表示修復要A車修復要8萬元, 同時間我也到場了, 到場時先跟A先生致意, 說明8萬元的維修太貴, 是否可以拖吊回家人經營的保養廠處理, A先生同意後, 家人就請拖吊車拖回保養廠, 此時我就載A先生回我的住處, 閒聊中得知他是業務, 車子維修沒有交通工具, 我就說我可以借他機車使用, 他答應後, 就從我的住處把機車騎走了 (機車是5/28牽的, 里程不到450KM, AEON Elite 250, 當下看他人非常客氣, 說話、態度也很好, 所以沒有立借據)
6/25 傍晚、晚上車子在保養廠請板金師傅來看, 師傅建議不要維修了, 第一是時間需要約一個月, 第二是車子殘值(沒有事故前)請車行來收不到五萬, 請我們跟A先生好好談, 是否直接賠償他現金即可.
同一時間, 聯絡B先生車輛處理狀況,
6/26早上由家人打給A先生, 說明情形, A先生在電話中同意以8萬元和解, 報廢後車輛給家人的保養廠處理, B先生的車一樣我們負全責, 家父的車也是我們自己維修
6/28 中午, 我把A先生的車輛大牌轉交給他, 請她先去監理所報廢, 和解時再把報廢單給我們
7/2 早上電話通知A先生, B先生的車子在7/3下午會維修完成, 可以在7/3傍晚或晚上, 三方於警察局簽和解書. 此時A先生反悔了, 說他要8萬5, 車輛報廢後車輛也要歸他處理, 同時間, A先生的家人在電話另一頭罵人, 說我們神經病, 撞到他的車只賠8萬, 報廢還要給我們, 要我們去看醫生之類的, 不和解了.
7/2 晚上, 我打給A先生, 請他將機車還我, 他提議7/3早上六點半把車騎到我住處歸還, 然後載他到他客戶那, 我也同意了.
7/3 早上六點二十我下樓等, 六點三十五分開始撥電話給他, 手機沒開, 到七點播了九通電話, 沒開機, 所以傳了簡訊、留語音給他, 很不爽的去上班
到公司後直到中午, 陸續撥了五通電話, 一樣沒開機, 開始擔心是不是騎車出了啥麼事故, 若有事故, 我也麻煩, 所以中午開始想辦法找他的公司電話, 只知道他的公司名稱(應該是台灣前五百大企業之一)與名字, 所以花了快兩個小時, 才弄到他的工作單位電話, 撥通後他的主管跟我說他沒有進公司, 我說明車輛借貸事情後, 就跟他主管說, 若7/4早上八點四十以前沒有接到回電或找不到人, 我就去提刑事侵占告訴了
7/3 傍晚五點, 跟家人把B先生的車開去交還, 七點去派出所備案, 我的車輛被借走沒有歸還, 擔心借用期間被從事不法行為, 警方說會調資料幫我聯繫
處理完回到家已經接近十點, 心情極差
準備入睡時, 在十點四十三分A先生打電話來了, 先道歉然後說因為睡過頭、忘記約定好還車、加上手機沒電, 所以沒收到我的簡訊與語音留言, 我聽完就爆炸了, 跟他說這是爛理由我無法接受, 加上A先生是業務, 公司聯繫也是同一支手機, 怎麼可能是這樣的理由(業務沒時間概念、聯繫手機不開機), 念了他幾句業務的基本觀念, 他回我業務的事不用我教(我多事了, 但是也因為他的態度讓我越來越火大)
後來他姐姐接手, 說一直以來我跟他們溝通都態度很好, 我另一外家人溝通就很兇, 所以希望我當窗口就好, 希望還是可以和解, 要8萬5千, 報廢車輛就給我們處理, 我回覆明天與父親、家人溝通後回覆(他姐姐說他弟弟很白X, 然後又說沒去公司是因為業績到了所以可以放假, 他當天是跟家人出去玩)
7/4 早上與家人溝通後, 覺得不用和解了, 因為態度不佳, 我們也不是全錯, 就等調解、上法院. 然後我撥給A先生跟他約定晚上7點(他自己說的時間)在派出所還我機車,
我6點45分到, 7點整, A先生沒到, 我撥電話, 又沒接, 7點5分, 再撥還是沒接, 我直接跟值班台的員警說明, 說明原委後, 員警帶我進報案區, 準備提告, 跟報案區的員警說明後, 他希望我在等一下, 因為告下去A先生會很麻煩, 我想了一下也對, 沒必要這樣就毀了一個年輕人, 所以走出報案區.
7點12分, A先生到了, 請他寫切結說明騎乘期間沒有違規、不法行為, 大概看了一下車, 就離開了. 隨後馬上把車騎到購買的車行, 里程數946KM, 請車行檢查一下有沒有啥麼問題, 車行發現左下方蓋板有一條十公分很深的刮痕, 這時候我罵髒話了, 也是整件事情到目前為止的一次, 很窩囊的是, 不是對A先生, 而是對自己的車
後續就等調解了…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所以如果是主幹道與支幹道都是閃黃燈,請將設置單位,一般均為當地警察局交通隊一併提告,並要求國家賠償。
基本的賠償條件有: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以上供作參考。
同穴窅冥何所望,他生緣會更難期。
最後我方賠償五萬五(車輛報廢給對方處理), 但是我要求和解書上只能寫五萬, 另外五千我自己出, 希望事情可以圓滿解決, 不需讓我爸為此事還要操煩到上法院晚上睡不好(即便是我心裡已經有底且有十分把握, 上法院不會陪超過五萬)
調解開始時, 對方很堅持要八萬, 然後還要車輛報廢的錢, 因為他認為他是100%沒有肇事責任, 但是調解主席跟陪同的委員(律師身份)看過鑑定報告後, 跟對方說這種情形上法院, 連五萬都拿不到, 賠償依照先前的判決與經驗, 大約是三萬左右, 賠五萬已經非常仁慈與寬厚.
然後對方的年輕人就開始講理由、跑出去打電話, 隔了十分鐘才進來, 還是說要八萬, 但車子報廢的錢我方拿, 我心想這年輕人沒辦法溝通了, 站起來說"那法院見, 謝謝主席與委員", 轉身要離開, 看我要離開, 換成對方緊張, 馬上改口說接受和解.
最後就是寫和解書、給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