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之前我在高速公路遭後方追撞.那時候我是靜止遭追撞.警察後來做筆錄也判定事後方車輛未保持距離.責任應該都是後方的錯.因為我1997年的K8對方保險公司只肯賠2萬殘值.車子自行報廢,可是後方追撞車主和我都認為賠償太少.現在我想和對方保險公司談和解,我能提出什麼賠償?可以提出賠同年車(之前對方保險公司拒絕)或是修到好嗎?或是提出修理費打折?高速公路拖吊是不是也能全額提出賠償?謝謝
雲遊台灣 wrote:恢復原狀應該是一個可...(恕刪) 我想澄清一點,因為是高速公路施工處,前方車輛忽然靜止,我切往中線,後方車輛跟著我切 ,內線原本靜止車輛又切出來,所以我只好煞車,後方沒保持距離就撞上…因為維修費應該高於殘值,所以對方保險公司只肯出殘值價請問1997年車輛殘值2萬是合理?
Sensation owner wrote:塞車時 很多時候都是...(恕刪) 肇責不會是只有一方的上法院至少判個應注意而未注意正所謂一個銅板敲不響,會撞車,雙方都會有肇責,而且前車肇責最大誰叫你要停在那邊被撞?要是你今天車子不在那邊,不就沒事了?要是你今天不是停在那邊,搞不好後面的車就煞住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