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剛剛我母親開車被一輛高速轉彎車輛差撞
對方並無停下詢問 且加速逃逸
還好有裝行車紀錄器 剛剛好發揮作用
目前已找到肇事車輛 等待警方連絡車主
想請問各位前輩 賠償的部分只能叫對方賠償車子嗎
小弟無法諒解 車禍時並無下車詢問 卻加速逃逸
還好今天撞到的是車子 若是人 後果可能難以設想
還請各位前輩指點迷津 除了賠償還有無其他方法
實在是無法接受 撞了就跑的人

以上文筆不好 請各位前輩見諒
文章關鍵字

恰恰丟 wrote:
就在剛剛我母親開車被...(恕刪)

不然你還要精神賠償嗎?

除了要修車費
你也可以打他啊
上半年也遇過這種事故.對方是公司車.不怕他跑.

預防這個問題.保險一定要有.行車記錄器一定要有.

找到人趕快賠一賠車子修一修.損失賠償趕快先拿到手比較穩.

會跑的1是嗑藥.2是酒駕.3是沒錢賠.4是通緝犯

對方隨便擺爛哭窮.那才是精神折磨的開始!

我的狀況就是隊方駕駛怕賠不起所以肇逃.由對方公司主管出面賠償和解.

你是不是想要趁機賺他一筆?
人抓到有賠你修車錢就好啦不要有太多非份之想
爵士魂
不知各位前輩為何會聯想到( 打 )或是拿更多的錢
小弟只是想知道有無其餘的方法可以成懲罰這種逃逸的行為
今天有抓到人算運氣好 沒捉到不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這樣的話 所有人都逃逸就好啦
反正抓到也是賠 停下來還是賠
不知是小弟文筆太差 讓各位前輩誤會
實在是非常抱歉

恰恰丟 wrote:
不知各位前輩為何會聯...(恕刪)



不是大家誤會你意思
是這邊大家都在嘴砲



你網路搜尋 "免費法律諮詢" 比這邊問還有用
去問真的律師吧!!!





今天你不搞死他
明天他就會肇逃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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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恰丟 wrote:
就在剛剛我母親開車被...(恕刪)


拿他沒辦法

人沒受傷就是要他賠償修車而已

他耍賴不賠,就要拖很久了
恰恰丟 wrote:
就在剛剛我母親開車被...(恕刪)


先告一條 肇事逃逸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恰恰丟 wrote:
還好有裝行車紀錄器 剛剛好發揮作用


備份影像先....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advan20034 wrote:
先告一條 肇事逃逸(...(恕刪)


人員無受傷也可以吊扣駕照嗎?

目前傾向先由我的保險公司修復
再請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對方目前避不見面 唉....
不知道代位求償這個方式好不好
還請各位前輩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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