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剛剛我母親開車被一輛高速轉彎車輛差撞對方並無停下詢問 且加速逃逸還好有裝行車紀錄器 剛剛好發揮作用目前已找到肇事車輛 等待警方連絡車主想請問各位前輩 賠償的部分只能叫對方賠償車子嗎小弟無法諒解 車禍時並無下車詢問 卻加速逃逸還好今天撞到的是車子 若是人 後果可能難以設想還請各位前輩指點迷津 除了賠償還有無其他方法實在是無法接受 撞了就跑的人以上文筆不好 請各位前輩見諒
上半年也遇過這種事故.對方是公司車.不怕他跑.預防這個問題.保險一定要有.行車記錄器一定要有.找到人趕快賠一賠車子修一修.損失賠償趕快先拿到手比較穩.會跑的1是嗑藥.2是酒駕.3是沒錢賠.4是通緝犯對方隨便擺爛哭窮.那才是精神折磨的開始!我的狀況就是隊方駕駛怕賠不起所以肇逃.由對方公司主管出面賠償和解.
不知各位前輩為何會聯想到( 打 )或是拿更多的錢小弟只是想知道有無其餘的方法可以成懲罰這種逃逸的行為今天有抓到人算運氣好 沒捉到不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這樣的話 所有人都逃逸就好啦反正抓到也是賠 停下來還是賠不知是小弟文筆太差 讓各位前輩誤會實在是非常抱歉
恰恰丟 wrote:就在剛剛我母親開車被...(恕刪) 先告一條 肇事逃逸(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advan20034 wrote:先告一條 肇事逃逸(...(恕刪) 人員無受傷也可以吊扣駕照嗎?目前傾向先由我的保險公司修復再請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對方目前避不見面 唉....不知道代位求償這個方式好不好還請各位前輩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