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機車)右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 休養半年
B(汽車)無傷
初步判定表
A:
1.行經無號誌路口,未劃分幹支道,同為轉彎車,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
2.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B:
1.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2.涉嫌左轉彎車未達路口中心處搶先左轉(有填研判表疑義申請書又加上去的)
B方保險人員憑初判認定肇責為7:3...說A方左方車末讓右方車為主因...B方是次因
我也知道車禍肇責是由路權來判別...也爬了很多相關文"左方車未讓右方車"..
想問的是..以此圖....連彎都還沒彎(A方先到在停看左右來車剛要起步時速5-10)......
A方被開的左方車末讓右方車是否可以推翻?
還有我不懂要A方讓到那裡去?在斑馬線後被撞這樣不是還算是在自己的車道上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