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因工作關係接下來1,2個月要開公司的手排箱型車每天往返林口跟新竹,可是只有自排駕照,中間也不可能有時間去考照,基本上我開手排是完全沒問題,只是擔心如果真的被抓到會罰多少?駕照會被吊銷嗎?有大大真的有被罰的經驗嗎?麻煩有經驗的前輩分享一下,讓我心裡先有個底,感謝!
Bazooga wrote:
小弟因工作關係接下來...(恕刪)
Google來的
會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一項第9款 開立罰單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一項第9款
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期限內繳納=>6000
逾期30日內=>6600
逾期60日內=>7800
逾期60日上=>9000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監理處+道路安全規則+處罰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