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3號在路口迴轉被後方車剎車不及撞上,簡圖及現場圖如下:

後車追撞迴轉車,肇責比例?
後車追撞迴轉車,肇責比例?
後車追撞迴轉車,肇責比例?
後車追撞迴轉車,肇責比例?

該處路口有號誌但無禁左/禁止迴轉標示, 我在路口前幾十公尺便開始打燈, 準備迴轉
怎料後車就從雙黃線左方撞擊我車後門及後保桿.

當下有請對方保險公司出面, 但該駕駛表明只保強制險, 經過酒測與現場繪製後便
進入警車內製作筆錄, 當事人筆錄上有載明願負賠償責任(?)

其後賠償事宜都由其親友出面, 原本約定要在指定的原廠勘車鑑價, 但2星期前突然
又表示該駕駛有保第三人責任險....並給我案號與聯繫窗口, 這才是惡夢的開始


對方理賠專員幾乎都由我主動聯繫, 一開始說要去分局調資料, 而後改口我本人也有
肇責, 建議我7:3對分, 並和解, 於是我查了些資料給他並附上現場事故照片(本人拍攝)
, 幾天後終於致電, 又改口肇責為他8我2 ? 並說警局交通隊資料他沒法取得, 但照經驗
我也有責任(說啥黃網線不得"臨停"所以我也有過失), 至今拖過快一個月.

於是我只好找時間去警局申請初判表與現場繪製圖, 筆錄等,想請教以上述情況我真的有
肇責嗎? 又該如何與保險公司應對?

(好死不死我的車體險剛好7/31過期, 沒法代位求償.....)
文章關鍵字
這算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跟你的動向無關。
有影片嗎??我只想知道你煞車煞多急而已
如果都正常,那就如樓上說得這樣

mortuha wrote:
上個月3號在路口迴轉被後方車剎車不及撞上,簡圖及現場圖如下:


該處路口有號誌但無禁左/禁止迴轉標示, 我在路口前幾十公尺便開始打燈, 準備迴轉
怎料後車就從雙黃線左方撞擊我車後門及後保桿.

當下有請對方保險公司出面, 但該駕駛表明只保強制險, 經過酒測與現場繪製後便
進入警車內製作筆錄, 當事人筆錄上有載明願負賠償責任(?)

其後賠償事宜都由其親友出面, 原本約定要在指定的原廠勘車鑑價, 但2星期前突然
又表示該駕駛有保第三人責任險....並給我案號與聯繫窗口, 這才是惡夢的開始


對方理賠專員幾乎都由我主動聯繫, 一開始說要去分局調資料, 而後改口我本人也有
肇責, 建議我7:3對分, 並和解, 於是我查了些資料給他並附上現場事故照片(本人拍攝)
, 幾天後終於致電, 又改口肇責為他8我2 ? 並說警局交通隊資料他沒法取得, 但照經驗
我也有責任(說啥黃網線不得"臨停"所以我也有過失), 至今拖過快一個月.

於是我只好找時間去警局申請初判表與現場繪製圖, 筆錄等,想請教以上述情況我真的有
肇責嗎? 又該如何與保險公司應對?

(好死不死我的車體險剛好7/31過期, 沒法代位求償.....)嘆氣
八德路四段東往西,三線道
看你從哪線道準備迴轉,肇責將會有很大的不同。
我認為你應該是有機會無肇責
如果要說是你急煞,
應該是對方要提證明
要不然後方車一定是100%肇責
對方保險公司也應該知道
所以沒談多少就一直讓步,能凹多少算多少

路口畫號誌線的用意
是如果塞車時要保持路口淨空
讓進出橫向的的車能有動線
如果對方拿這個來揮
你可以主張你是已經在左轉的移動狀態被撞,
並不是長久停在格線上

mortuha wrote:
上個月3號在路口迴轉...(恕刪)

第 173 條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
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左:
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
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
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
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視需要劃設。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五度傾斜,線寬
一○公分,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

網狀線是有提到不得臨時停車.但沒限制不得左轉與迴轉.用義也在防交通阻塞
用另一種說法.對於一個T字無號誌劃網狀線的路口.那不就叫T字最下方的車不得左轉?
所以網狀線很單純.定義只有不得臨時停車
應該是要看樓主從哪道迴轉的吧
從外側迴轉 侵犯直行車路權 樓主肇責較高
從內側迴轉 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後車肇責較高

LiShiShan wrote:
我認為你應該是有機會無肇責
同車道並同向, 迴轉時在前幾個路口已經打方向燈了, 並減速迴轉

大家果然料事如神, 保險公司的確咬我停在該"淨空"的網狀線上並"臨停"
經過一番討論, 我提出9/1分攤, 對方馬上回稍後回復.....

從7/3談到9/1, 不曉得為何彈性如此之大? 雖說我可能完全無責, 但想到
上法院後判賠金額可能得扣上折舊, 或許9/1對自己已經最有利了?
去了趟交通隊聯合服務中心調資料, 發現登載為A3息事案件!代表當事人可自行和解
所以不判定肇責, 如有異議需花3000至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書......

有現場繪製圖及照片也沒法說警察吃案, 當初應該堅持做筆錄
法律之前,對錯談的都是生硬的條文,明確知道自己擁有的權益,才是保障,

我看有不少人把開車習慣甚至周遭的經驗當成對錯依據,卻不回歸到法規認定的對錯上

來討論,遇到事情,才知道許多認知都是錯誤的,是大家都用錯誤的方式在開車,

而捨棄了法規規定的。(當然我不是指這次討論)

建議原PO,去了解自己的路權,才能捍衛自己的權益。

保險公司研判肇事責任都是用法條一則一句句文字上去精研。簡單說就是玩文字遊戲居多。

你是直行車道,你就擁有優先的絕對路權,後方要保持安全距離,他會追撞,

就已經違規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這項了。

再來保險公司用臨時停車來與你爭論,那就來研究【臨時停車】這四個字,如果你能證明你的車【沒有靜止】,那根本哪來【停車】?

而【臨時停車】這四個字是有明確定義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九項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問問你自己吧,你有在【網狀線】上面進行駕駛或乘客上下車或卸貨裝貨嗎?

若沒有,哪來的臨時停車?

http://www.ntpc.gov.tw/web/FAQ?command=showDetail&postId=216365&groupId=14007

這裡頭有提到

惟經交通部解釋,審酌前開條例關於臨時停車之定義,確有將其構成要件過份限縮情形,應暫時排除當前條文之侷限性,將違規停車定義回歸其「行為客觀事實」。

我相信你不是在網狀線上玩手機上FB,而是在等待車輛。

而且,他的車為什麼可以奪取對向車道的路權呢?(依照你出示的圖片),他也是要與你同樣轉向?
反正管他要幹嘛,他都違規了。

如果我是你,我根本不會讓保險公司有機會,若真如你所言這樣的乖巧開車,我是不會負擔那一成的責任的。

給你一個邏輯,讓你思考一下

甲犯罪,所以乙也可以犯罪?你認為這合理嗎?若你認為不合理

那同樣的

若保險公司認為你是在網狀線【違規】

那因為你違規,所以我就可以撞你?那眼睛幹嘛用的?

因為你違規,所以我就可以奪取你的路權,不用尊重你的路權,保持安全距離?那中華民國法規是幹嘛用的?

你想想吧,事情總有前因後果。今天會形成肇事不是因為你停在網狀線,而是因為後方沒保持安全距離加上判斷不明導致,跟地點無因果關係,跟後方車的開車觀念有因果關係。

A在開車,B跟隨在後,突然A緊急剎車,B撞上,B怪A說,開車不好好開突然剎車幹什麼?若不要緊急剎車,
我就不會撞上你了,你也有錯,聽起來頗順的,請問你認同嗎?

不要被普羅大眾的思維給唬住了喔,對錯不是看開車經驗談,而是紙上論輸贏

希望你可以平安順利

還有,若不幸遇到肇事,一定要做筆錄,若當時可解決的,可以馬上立據承諾畫押,請警方當場協助當見證。以免事後翻臉不認人。

當然若沒有那麼多閒功夫,有大事業要做,就平安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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