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01前輩好,小弟今天在國道中山高往桃園方面遇到對方急煞,事發過程如下:
今2013/10/02,約晚上2030左右當時我正開在內側往桃園方向前進(時速按照規定無龜速)
從後視鏡看到有台黑色BMW高速疾駛而來當時我見狀且為了安全起見
在確認右邊無車後便切右邊讓牠過
讓牠過之後牠迅速的右切並急煞在我前面,我當下有閃了大燈(說真的我也不太高興了)
牠似乎變本加厲前進又急煞,我當下速度放慢後牠又再往右切
並搖下車窗問我:"現在要怎樣",剛開始我不想理牠
但牠卻一直開在我旁邊(當時兩台車已並排)
我心想不理牠牠會一直沒完沒了,我便搖下車窗
我就跟祂說你剛剛在內側開得很快很危險,你還問我怎樣?
牠似乎不爽要我停車到旁邊講,這時我趕快請我女朋友手機錄影(我沒有行車紀錄器)
影片是牠急煞的畫面,急煞後牠沒有迅速離去,我刻意跟牠保持一大段距離職
確認牠已經遠離視線外我才下交流道。
請問各位專業或是有經驗的大大們,針對錄影影像
是否我可以讓牠吃上危險駕駛罪名?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623515617691277&l=6564810070486225859
(影片似乎沒辦法用附檔傳上去,是否有大大可以幫忙上傳呢,謝謝了)
5_2_0 wrote:
版主如果是正常車速
理論上是不需要閃避後方來車的
(即使後方車速再快,也是要自己找縫隙鑽)
沒這種事情~超車道就是超車道
後車比你快你就是要讓~超不超速不是由你判斷決定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
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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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
1.你可以用最高速限開在最內側,但是不能擋到別人
2.抗議,我開最高速限了,擋到後面車,可是它超速
高公局:超不超速我說了算,你閃開不要擋人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