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底正在排隊下交流道,車流還算順車速也不是很慢,而且我也跟前方車輛保持足夠的車距,但是就突然一台車快速往我車前切入,我好險有先放油門不然車頭有蠻高機會被擦到。
回到家當然就線上申訴,結果過了好一個多禮拜國道交通警察打電話給我,說對方未保持安全車距這項檢舉事證不明確,因為影片無法證明我的車速多少。
很好~我於是又花了點時間查法規,查到高速公路主線與閘道之間的線叫穿越虛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五或三十公分,線段一公尺,間距二公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劃分匯入及匯出處車道,讓車輛有所遵循並預作緩衝,避免於車道變換時妨礙他車行進,增加此條文以維行車秩序與安全。本修正條文內容經高速公路局於各交流道及匝道等匯出匯入端點處試辦後,成效良好。

OK~小子就把影片慢速撥放,從影片長度第1秒跳出來開始算到跳第3秒共經過9組虛線,等於2秒約經過27公尺,推算出當時車速約48.6公里/小時。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推算安全車距應該是24.3公尺,也就是要間隔8組穿越虛線。

算出來後又興沖沖得給他上線檢舉...這次承辦人似乎注意到我了...隔天馬上回電說他跟同事商討後這樣還是事證不明確,因為我的行車紀錄器不是中央標檢局檢驗合格的儀器,所以我推算的車速不得準,我就火大了,接著我就質疑如果以這樣的理由那我的行車紀錄器紀錄的任何內容都不算數了嗎?接著承辦員警就說話不能這樣講...後來就雙方就開始無限迴圈...

本人:行車紀錄器沒經標檢局驗證就啥都不是?
員警:話不是這樣講...
本人:行車紀錄器沒經標檢局驗證就啥都不是?
員警:話不是這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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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員警一直無法說服我,我也不想繼續理論下去,於是我就說檢舉事證不明確這理由我不能接受,但你們要以此結案我無法阻止,但我會想辦法找出可以讓這次檢舉事由能夠成立的方式,於是結束雙方的對話。

我實在是很難接受明明前方車距很足夠偏偏插隊的駕駛就是要擦著你車頭切過來這種危險的開車方式

文章關鍵字
alexendra wrote:
後來員警一直無法說服我,我也不想繼續理論下去...(恕刪)


你也不能說服員警啊!

你用這樣子的方式硬要員警認單,到時候有糾紛是他們跑法院又不是你。
我用600D寫日記
右後燈有顆不亮,可以去檢舉驗車嗎?
還是有罰則?

alexendra wrote:
11月底正在排隊下交...(恕刪)



第一天在台灣開車阿?
一定常被插車的,速度那麼慢還離那~麼遠
不想被插隊就跟近一點
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 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以致社稷丘墟,蒼生塗炭。
影片的確不好判斷距離是不是真的很近,
不過很多人就是習慣不好喜歡快下交流道才切出來。
尤其是塞車的時後這種人更多,擺明就故意的。
最好方法就是跟近一點,貼緊車道左側虛線防止這種XX

不甘心,最多下次把他撞下去而已
alexendra wrote:
我實在是很難接受明明前方車距很足夠偏偏插隊的駕駛就是要擦著你車頭切過來這種危險的開車方式

(98-6)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國道有規定安全車距,可是一般道路沒有;
所以在一般道路上,除非發生事故,否則這條規定等於白寫

那,國道的安全車距,是否適用於匝道呢?

匝道用來銜接國道主線與平面車道,車速可能要由110減到40
匝道又經常有塞車排隊的狀況,

有人時速40時,會與前車保持20公尺以上安全車距嗎?
塞車時速20時,樓主是否也一定保持10公尺以上安全車距呢?
人年紀大了 要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
之前還有人靠著行車紀錄器上的時間檢舉未在規定時間內行駛路肩哩,時間都可以亂調了,還有在管有沒有通過中央標準局的認証....搞不懂警察的標準在哪裡
建議考慮看可否改檢舉這一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1項5款:「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Reference:
http://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214


不過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要怎麼定義連貫行駛?
前後車距相距多近才算連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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