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底正在排隊下交流道,車流還算順車速也不是很慢,而且我也跟前方車輛保持足夠的車距,但是就突然一台車快速往我車前切入,我好險有先放油門不然車頭有蠻高機會被擦到。
回到家當然就線上申訴,結果過了好一個多禮拜國道交通警察打電話給我,說對方未保持安全車距這項檢舉事證不明確,因為影片無法證明我的車速多少。
很好~我於是又花了點時間查法規,查到高速公路主線與閘道之間的線叫穿越虛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五或三十公分,線段一公尺,間距二公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劃分匯入及匯出處車道,讓車輛有所遵循並預作緩衝,避免於車道變換時妨礙他車行進,增加此條文以維行車秩序與安全。本修正條文內容經高速公路局於各交流道及匝道等匯出匯入端點處試辦後,成效良好。
OK~小子就把影片慢速撥放,從影片長度第1秒跳出來開始算到跳第3秒共經過9組虛線,等於2秒約經過27公尺,推算出當時車速約48.6公里/小時。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推算安全車距應該是24.3公尺,也就是要間隔8組穿越虛線。
算出來後又興沖沖得給他上線檢舉...這次承辦人似乎注意到我了...隔天馬上回電說他跟同事商討後這樣還是事證不明確,因為我的行車紀錄器不是中央標檢局檢驗合格的儀器,所以我推算的車速不得準,我就火大了,接著我就質疑如果以這樣的理由那我的行車紀錄器紀錄的任何內容都不算數了嗎?接著承辦員警就說話不能這樣講...後來就雙方就開始無限迴圈...
本人:行車紀錄器沒經標檢局驗證就啥都不是?
員警:話不是這樣講...
本人:行車紀錄器沒經標檢局驗證就啥都不是?
員警:話不是這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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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員警一直無法說服我,我也不想繼續理論下去,於是我就說檢舉事證不明確這理由我不能接受,但你們要以此結案我無法阻止,但我會想辦法找出可以讓這次檢舉事由能夠成立的方式,於是結束雙方的對話。
我實在是很難接受明明前方車距很足夠偏偏插隊的駕駛就是要擦著你車頭切過來這種危險的開車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