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是1月8日的下班時間 (傍晚5點50分左右)

我與對方在一個十字路口發生擦撞

我:懷孕8個月的孕婦,騎機車,由東向西綠燈直行

對方:年約40的女車主,開汽車,由北向南紅燈左轉

我在通過馬路的一半發現對方的車輛逼近,屢按喇叭示意後,對方仍擦撞我的後車尾

導致我重心不穩,連人帶車倒下,雙方就停在馬路的正中間

對方一下車就說:不好意思!我以為有左轉燈(註:該路口並無左轉燈)

我要對方馬上聯絡警察,我則通知先生到現場處理

過了不久,警察和交通大隊來現場處理

車禍當下我雖然覺得手腳痠痛,但因我更重視肚子裡的寶寶,發現肚子不會疼痛以及胎動正常時

交通大隊詢問是否有明顯外傷時,我則回答否(註:交警說明事後若發現有傷,可請醫生開證明即可)

當天晚上我把車子牽去修,再去婦產科醫院檢查

醫生當晚就發現我手部有瘀青,還提醒我要記得擦藥,也幫我好好的檢查,確認胎兒無虞

隔日我告知對方,我除了手部瘀青以外一切無虞,只希望對方盡速賠我修車錢,讓我把車子牽回,恢復正常生活

對方僅告知"保險公司會全權處理" "一切照程序來" "妳要等到下個禮拜"

從1月8日到1月13日(今日) 毫無關心慰問,更沒有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我和先生感到十分生氣!

車禍之後陸續發現新的瘀青,除了手部以外,大腿內側也因壓到左側煞車桿而瘀青腫脹

於是1月9日及11日分明到醫院看診,並開了2張醫生證明

我想請問:

1 面對對方不積極及毫無誠意的處理態度,我應該先申請調解委員會,還是直接提出過失傷害?

2 1月9日及11日開出的醫生證明是否有效?

3 精神賠償可要求多少?

(註:我原本只和對方要求修車錢2280元,希望就此善了,但對方有如置身事外,不加理會

我因手掌與大腿瘀青,致使懷孕晚期的生活更加不便,比如說行走和翻身更加困難了,夜不成眠

每次上醫院覆診針灸,都要受皮肉之苦以及擔心肚子裡的寶寶是否會受到影響

因此對對方的態度感到更加憤怒,希望提起一個合理的數字,使對方有所教訓)

以上還請有了解的版友解惑,謝謝!
文章關鍵字
nnaive20 wrote:
時間是1月8日的下班...(恕刪)


1 面對對方不積極及毫無誠意的處理態度,我應該先申請調解委員會,還是直接提出過失傷害?

直接告吧,刑事過失傷害,再加告民事求償(精神賠償也在民事)

2 1月9日及11日開出的醫生證明是否有效?

又不是假醫生開的為何無效? 都可呈給檢察官當成傷害依據

3 精神賠償可要求多少?

而精神賠償金額之多寡,目前法院係以被害人及加害人的地位、家境、經濟能力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程度,與家屬的關係及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而實際上法院作成的裁判,對被害人已死亡家屬之慰撫金,其數額目前通常都在一百萬元上下,而對成傷被害人之慰撫金,則更為減低。

誰可以請求精神賠償?法院實務上如何判定金額?

不過實務上是你告了之後對方會找律師(或本人)來跟你談和解條件,談不攏才會拖到開庭,在談判到開庭到宣判過程中你必定也要付出十分辛苦的時間、精神代價,還不見得講贏對方,因為對方又不是不會有反制動作,你認為數字合理他就要付錢? 你想太多,了不起就陪你跑法院啊。

你沒把握的話就要找律師代替你談或替你打官司,那就肯定要花不少錢,最後你能拿到的也不多。
奉勸你或家人多努力上網搜尋相關知識吧,如果只是基於想教訓對方的念頭去打官司,你最後一定會後悔。
nnaive20 wrote:時間是1月8日的下班時間 (傍晚5點50


2樓的言論太激烈了!

畢竟只是小擦撞,上法院很累的!

且去區公所申請調解跟上法院的效力是相同的!

建議先申請調解,視對方態度再決定是否提告!

驗傷單準備好,只要確定己方無肇責,那上法院妳就穩贏的!

調解第一次通常是不會有結果的,若妳想要對方賠10w,就開出20w讓對方殺價!

至於到底要對方賠多少可以去請教調解委員或里長,通常他們對這種事都比較有經驗!

若對方讓妳覺得誠意不足再上法院提起民事及刑事告訴,終究對方還是得賠!這叫以刑事告訴逼民事和解!

惟以上前提須先建立在肇事鑑定責任上!

所以醫療單據及修車單據先保管好!

在未白紙黑字確立和解條件前千萬不可簽立合解書!相反的妳也別急著與對方和解,先確定自己身體無大礙再說!

惟刑事傷害告訴須於半年內提出!

若還有疑問建議去找里長或調解委員詢問較專業!議員助理也行,對這種事情他們都很有處理經驗!

既然有請警察做肇事鑑定

公家機關程序就是如此阿
(警察給你的文件應該有說明)
應該是一個禮拜去申請鑑定結果責任比
對方保險公司才會賠你錢阿!!

哪有不積極 是你太積極了吧!!

你的瘀青 只要你覺得對方要賠
就拿就醫證明 車資證明 跟對方求償阿!!

2樓的言論只是剛好而已,面對趾高氣昂的加害人,難道還要跟她低三下四?

直接提出刑事傷害告訴,附帶民事賠償,

這樣,就算不是她本人,也會找個全權代表跟您鞠躬哈腰了....

記得,確定所有損害(財損及身心損害)都得到滿足,才考慮撤回傷害告訴....

這不必請律師,只要準備好相關單據就夠了,


和氣不興訟,是給善良的人,

但仗勢的相對人,客氣就是對自己殘忍...

nnaive20 wrote:
時間是1月8日的下班...(恕刪)


你遇到不肖兼沒良心的歐巴桑

她搞不好連保險都沒有

一定請她去派出所坐一下

不然她會裝傻不懂 ,然後手機沒電,沒繳費,
搞笑,竟有人說別人文字激烈,然後自己的文章全是用驚嘆號的。那不就是激(機)動戰士了?
時間允許的話,就去驗傷後上法院吧。
我覺得...對方也要上班也要忙...他也不是故意要撞你...

慰問那些很重要麻?...那只是"道義上"的事情!!

台灣法律根本沒強迫慰問這種事情...而且他都說照程序來了...

如果時間到還沒處理那就提告...

不要只想要卡別人油...

自己騎車小心吧...小孩沒事...瘀青那些都小傷

人平安就好...

他不是故意要撞妳,只是保險費有繳,....不用可惜而已~
"保險公司全權處理"也只能擔保金錢損失部份
人傷?早產?胎兒可能受創部份,保險也想扛的話就給他們扛,看誰想出頭!!
不然金錢求償跟人傷求刑,一定要分開算
要不然路上都是一堆仗著有保險擋的造孽的死東西。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小孩和媽媽沒事就好.
平安就是福
nnaive20 wrote:
時間是1月8日的下班...(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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