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是1月8日的下班時間 (傍晚5點50分左右)
我與對方在一個十字路口發生擦撞
我:懷孕8個月的孕婦,騎機車,由東向西綠燈直行
對方:年約40的女車主,開汽車,由北向南紅燈左轉
我在通過馬路的一半發現對方的車輛逼近,屢按喇叭示意後,對方仍擦撞我的後車尾
導致我重心不穩,連人帶車倒下,雙方就停在馬路的正中間
對方一下車就說:不好意思!我以為有左轉燈(註:該路口並無左轉燈)
我要對方馬上聯絡警察,我則通知先生到現場處理
過了不久,警察和交通大隊來現場處理
車禍當下我雖然覺得手腳痠痛,但因我更重視肚子裡的寶寶,發現肚子不會疼痛以及胎動正常時
交通大隊詢問是否有明顯外傷時,我則回答否(註:交警說明事後若發現有傷,可請醫生開證明即可)
當天晚上我把車子牽去修,再去婦產科醫院檢查
醫生當晚就發現我手部有瘀青,還提醒我要記得擦藥,也幫我好好的檢查,確認胎兒無虞
隔日我告知對方,我除了手部瘀青以外一切無虞,只希望對方盡速賠我修車錢,讓我把車子牽回,恢復正常生活
對方僅告知"保險公司會全權處理" "一切照程序來" "妳要等到下個禮拜"
從1月8日到1月13日(今日) 毫無關心慰問,更沒有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我和先生感到十分生氣!
車禍之後陸續發現新的瘀青,除了手部以外,大腿內側也因壓到左側煞車桿而瘀青腫脹
於是1月9日及11日分明到醫院看診,並開了2張醫生證明
我想請問:
1 面對對方不積極及毫無誠意的處理態度,我應該先申請調解委員會,還是直接提出過失傷害?
2 1月9日及11日開出的醫生證明是否有效?
3 精神賠償可要求多少?
(註:我原本只和對方要求修車錢2280元,希望就此善了,但對方有如置身事外,不加理會
我因手掌與大腿瘀青,致使懷孕晚期的生活更加不便,比如說行走和翻身更加困難了,夜不成眠
每次上醫院覆診針灸,都要受皮肉之苦以及擔心肚子裡的寶寶是否會受到影響
因此對對方的態度感到更加憤怒,希望提起一個合理的數字,使對方有所教訓)
以上還請有了解的版友解惑,謝謝!
nnaive20 wrote:
時間是1月8日的下班...(恕刪)
1 面對對方不積極及毫無誠意的處理態度,我應該先申請調解委員會,還是直接提出過失傷害?
直接告吧,刑事過失傷害,再加告民事求償(精神賠償也在民事)
2 1月9日及11日開出的醫生證明是否有效?
又不是假醫生開的為何無效? 都可呈給檢察官當成傷害依據
3 精神賠償可要求多少?
而精神賠償金額之多寡,目前法院係以被害人及加害人的地位、家境、經濟能力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程度,與家屬的關係及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而實際上法院作成的裁判,對被害人已死亡家屬之慰撫金,其數額目前通常都在一百萬元上下,而對成傷被害人之慰撫金,則更為減低。
誰可以請求精神賠償?法院實務上如何判定金額?
不過實務上是你告了之後對方會找律師(或本人)來跟你談和解條件,談不攏才會拖到開庭,在談判到開庭到宣判過程中你必定也要付出十分辛苦的時間、精神代價,還不見得講贏對方,因為對方又不是不會有反制動作,你認為數字合理他就要付錢? 你想太多,了不起就陪你跑法院啊。
你沒把握的話就要找律師代替你談或替你打官司,那就肯定要花不少錢,最後你能拿到的也不多。
奉勸你或家人多努力上網搜尋相關知識吧,如果只是基於想教訓對方的念頭去打官司,你最後一定會後悔。
nnaive20 wrote:時間是1月8日的下班時間 (傍晚5點50
2樓的言論太激烈了!
畢竟只是小擦撞,上法院很累的!
且去區公所申請調解跟上法院的效力是相同的!
建議先申請調解,視對方態度再決定是否提告!
驗傷單準備好,只要確定己方無肇責,那上法院妳就穩贏的!
調解第一次通常是不會有結果的,若妳想要對方賠10w,就開出20w讓對方殺價!
至於到底要對方賠多少可以去請教調解委員或里長,通常他們對這種事都比較有經驗!
若對方讓妳覺得誠意不足再上法院提起民事及刑事告訴,終究對方還是得賠!這叫以刑事告訴逼民事和解!
惟以上前提須先建立在肇事鑑定責任上!
所以醫療單據及修車單據先保管好!
在未白紙黑字確立和解條件前千萬不可簽立合解書!相反的妳也別急著與對方和解,先確定自己身體無大礙再說!
惟刑事傷害告訴須於半年內提出!
若還有疑問建議去找里長或調解委員詢問較專業!議員助理也行,對這種事情他們都很有處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