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我家外面到大馬路的路程,有1個T字型巷弄,地上有畫紅線(沿著房子邊緣畫的),轉角處有支電線桿,有台車使終停再電線桿旁邊,如果沒會車,還沒什麼影響,但只要有會車就卡著(一定要有台車退讓),於是我只要經過,就打110檢舉(目前約打了5次),今天再經過,看見讓讓我頭暈的畫面多了白色90度角的圖案,看起來像新畫的,於是我又打110詢問是否會在紅線上畫圖,警察說不會,聽了我形容,說要請員警去看看,想請問一下,這樣是否還可以再請員警去舉發?
高級書僮 wrote:還自己噴停車格的喔....(恕刪) 我是認為是自己噴的,因為應該不可能為了那位住戶,把紅線用掉,免費噴2個格子給他,而且還噴外面沒噴裡面,後面那格還只噴了1個,不知是不是噴到鐵樂士沒了,還滿無言的
chun0309 wrote:再我家外面到大馬路的...(恕刪) 可以查詢 是否是有變更http://www.bote.taipei.gov.tw/ct.asp?xItem=1110767&ctNode=20116&mp=117031如是私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 82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