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news.yahoo.com/%E6%B1%BD%E8%BB%8A%E9%9B%9C%E8%AA%8C%E7%B8%BD%E7%B7%A8-%E6%8B%94mini-cooper%E9%9B%A8%E5%88%B7%E7%84%A1%E7%BD%AA-221036960.htmlMINI危險駕駛但不代表你就能加害於人都當了總編輯了這道理怎麼會不懂??各位看官覺得呢??
不是告錯罪名。車主並沒有對毀損提告,是檢察官自己認定是竊盜罪所以提起公訴。另外毀損罪是告訴乃論,車主都沒提告了,上訴後如果竊盜部分仍無罪定讞,檢察官還想要簽分案另行偵辦毀損案,擺明了檢察官就是不放過他。
西嘉 wrote:強盜是從你身上強搶~...(恕刪) 三個人才不一樣喔,兩個人加重的情形適用在妨礙性自主罪yan49516 wrote:好笑的判決,強盜搶...(恕刪) "行為時"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即可事後要幹嘛,法律不管
Agent_Justice wrote:沒錯,該檢察官對法條的認知實在是很弱! 本來就該告毀損。...(恕刪) 是這樣嗎????損毀要所有人才能提出告訴吧,非公訴罪檢察官如何提出?況且也不是破壞公物,是私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