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是在版上見到闖紅燈車禍,
酒駕肇事撞人,
但是受害的車輛卻要背負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根本不是反應時間夠不夠的問題吧。
根本不該酒駕,根本不該闖紅燈,根本不該違規才是本質吧?
說反應時間足夠的法官,
應該規定他們和他們的家人判決每天開車,
然後請雇用三寶無預警模擬事故狀況。
閃十次都閃過才能判應注意未注意!
卻忘了,違規是行政罰,私刑卻可能觸犯刑法...
(原本算過失的交通事故,逼車反而變成故意犯)
cdyao wrote:
但是,我想99%以上的人不會故意去撞違規的人吧...
很多汽車駕駛人,連機車的路權都沒搞清楚,也學人家逼車
辛亥路Altis逼車
高雄Yaris逼車
看到違規,多多檢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