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8/12號出車禍
我是開車 在主幹道 我這方閃黃 對方機車是支線道 有閃紅燈
我過斑馬線後 在中界點左右 遇到對方 對方的速度很快 想閃過我 所以繞在我車前方 加速 結果 被我撞上
我在過之前 先看右邊 因為那邊有一台車剛轉進去
所以下意識先看右邊那台車會不會臨時回轉 因為角度挺大的 結果他是到對面的7-11
結果轉頭要看左邊 有一台車擋在出口處 所以看起來沒車 就直行 過半之後撞上對方機車
對方有受傷 我當下有叫救護車 也有到醫院查看傷勢 之後都有打電話關心
後來我看行車紀錄器 目前資料交給警方 判定 對方一出車道 就逆向偏左邊騎 然後 也沒減速直衝過來
這樣再調解委員會 對方直接說 開10幾萬 要我全賠 不然直接告我過失傷害
當下有跟對方談 希望用 百分比部分 我錯的 我賠償沒關係 我有保第三責任險
對方直接說 我們人有受傷 所以 你不願意負責全部 我就告! 我不要百分比 我不接受!
結果講完 我說 希望 再考慮一下 可以等出判出來後 再調解一次 我們很有誠意談
結果對方應好 最近 我接到通知說 對方提告了 對方提出說 不願賠全部 就直接告
那 對方的過失 就不算過失嗎 還是 他因為受傷 就可以這樣 因為不是很懂法律 也沒有朋友可以問
想請教一下各位 ... 我有過失的話 我願意賠償 他 我錯的部分 看錯幾分 都可以賠
但對方直接開價錢 醫藥費 機車修理費那些我都可以接受 但精神賠償金 就直接開8萬
他說他頭部擦傷 所以怎樣怎樣 但他安全帽 在我行車紀錄器看來 根本 扣到胸口了...
當下 就直接飛掉 所以造成臉有擦傷 如果 有帶緊 就不會有這困擾了呀...
有存一些照片 不知道出庭 能不能 讓對方也負責一些部分呢?
感覺我好像完全沒辦法反駁 如果都可以逆向然後 去撞幹道的汽車 在跟別人要一筆錢 不行就告過失傷害
那真的 不是很合理吧... 想一想 感覺他是不是故意的都不知道 再出口如果有停下看我這
他一定看的到我呀 何必加速 繞到我前面 給我撞啊...
請板上的各位 分享一些想法呢
yanyu_911 wrote:
亂教人訴訟的禍害.....(恕刪)
目前資料交給警方 判定 對方一出車道 就逆向偏左邊騎 然後 也沒減速直衝過來
這樣再調解委員會 對方直接說 開10幾萬 要我全賠 不然直接告我過失傷害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般稱之為毀損器物罪。
通說認為毀損不應該只限於實體的破壞,而應該包括功能的破壞。例如汽車音響若已不能發揮可聽的功能,即使外觀未損壞,依然是毀損。又從法條的規定來看,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使用應該是兩種行為態樣,但實務上一直以來只認為毀棄損壞才是本罪的行為,而把致令不堪使用看成是行為程度的要求。換言之,認為只有毀棄或損壞而達到致令不堪使用的程度時,才會構成毀損罪。
實務認為:以腳踢他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車門板凹陷,須再板金始能回復原狀,則凹陷部分之門板效用已喪失,自應成立毀損罪(法務部檢察司法76檢二字第089號函)是故毀損他人車輛是否成立毀損罪須視具體狀況判斷之。至於打破車窗、刺破輪胎則已構成毀損罪,至於民事上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認為:以腳踢他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車門板凹陷,須再板金始能回復原狀,則凹陷部分之門板效用已喪失,自應成立毀損罪
個人認為逆向也沒減速直衝過來=腳踢他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車門板凹陷
對方直接說 開10幾萬 要我全賠 不然直接告我過失傷害
他好像都沒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