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紀錄器真的不能省,我被肇逃了。 (另急尋6280-##馬五車主的行車紀錄器影片)

大家好,
小弟的愛車於2015/04/06下午18:30左右在淡水綠燈起步時被後方一路蛇行的摩托車從左邊側撞後,對方直接加速逃跑。揚長而去。
因為塞車我沒辦法追,只能停到路邊並報警。

(1)
小弟的行車紀錄器夜間錄不是很清楚,而小弟一路都守規矩的跟在6280-##這部馬五後面,
所以想煩請如果有馬五家族的前輩在這裡,可否幫我聯絡6280-##的車主,馬五的行車紀錄器應該有錄到肇事車輛。
麻煩各位前輩幫忙了。

(2)
因小弟開車10多年,是第一次發生被肇逃事故,當下報警時警員有到現場拍照及蒐證,但說請我調到清楚的行車紀錄器再聯絡他們,
小弟說這行為應該屬於肇逃,警員說是毀損,當下與警員互留資料後就離開了,請問該如何完成報案的程序,可以要求警方調閱沿路監視器抓兇手嗎???

(3)
小弟的左側車燈殼碎裂,保桿受損,雖不是多嚴重的傷,也並非來此取暖。而是想請教是否有前輩有處理的經驗。
對於肇事連停都不想停下來的人,小弟不想讓他逍遙法外,請大家將心比心,若您的車莫名其妙被撞了,然後對方連理都不理,想必心裡會不好受。
附圖為影片擷取,因影片很長,待編輯剪短後再上傳。右方就是肇事的機車,地面滿是愛車的碎燈殼攝影不清楚。

(4)
建議各位,買行車紀錄器夜視真的很重要,小弟這次學到教訓了,第一件事應該就是將行車紀錄器換掉。

(5)
關於急尋馬五車主的部分,小弟在此貼文並貼出車牌號碼,情非得已。若管妹認為違反板規,小弟將立即刪文,謝謝大家。


行車紀錄器真的不能省,我被肇逃了。 (另急尋6280-##馬五車主的行車紀錄器影片)


更新:2015/04/07 影片剪短上傳後連結如下:



不知是否有神人可看出車牌...
但還是謝謝各位的討論與建議.

有位好青年 wrote:
大家好,小弟的愛車...(恕刪)

你可以請員警聯絡6280-QT的車主! 你在跟馬五車主問看看 有無錄到機車的車牌!

最好趕快聯絡車主! 不然馬五車主的行車紀錄器的畫面..很快就會被覆蓋了!!
我已跟員警聯絡,
明日帶我那不清楚的影片到派出所,看看如何完成報案程序。
另外也有請員警聯絡6280-##的車主,
只是不知道他們會不會真的去聯絡......


阿智1517 wrote:
你可以請員警聯絡6280...(恕刪)

有位好青年 wrote:
我已跟員警聯絡,明...(恕刪)


你被河蟹了吧?.....這算哪門子的毀損而不算肇逃?

有位好青年 wrote:
小弟說這行為應該屬於肇逃,警員說是毀損

很明顯的員警想吃案....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有位好青年 wrote:
大家好,小弟的愛車...(恕刪)


樓主 把影像 行車紀錄器影片給大家看!?

或許 有高手 可以檢視出 該輛機車 車號 !


有位好青年 wrote:
大家好,
小弟的愛車...(恕刪)


我也遇過2次 機車 小擦撞,
廣角 白天都不見得能照得清楚了,
晚上就更難了,
這種 只能自求多福了,
機車 停下來 一定得賠你的,
快跑,反正被找到機率也很小,他們一定會跑的,
除非你有把他車號記下來 看有沒辦法找來說明

有位好青年 wrote:
大家好,小弟的愛車...(恕刪)
保險保重1點就好了,記錄器也會漏秒漏分,也不1定能錄到當下,

lucars1130 wrote:
你被河蟹了吧?.....這算哪門子的毀損而不算肇逃?

請搞清楚肇逃的定義
除非樓主有去受傷、去驗傷且還做了筆錄,不然警察並沒有說錯
robin0124 wrote:
請搞清楚肇逃的定義
...(恕刪)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 點閱: 72982

• 資料更新: 2015-1-8 17:30

• 資料檢視: 2015-1-8 17:30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資料來源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1922887&ctNode=45340&mp=10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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