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拍到 可以檢舉的照片
上有需求的 時間地點 跟 車牌
可是附註上面的地點 不對 這樣也可以?
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0條規定,依前條規定辦理移送之機關,收受舉發單位送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審查該事件填記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附件是否齊全;發現不符規定或附件欠缺者,應即協調補正後再行移送;其屬填記錯誤者,並應即日通知被通知人更正。爰舉發處分通知單之內容如有錯誤情形,處分機關均可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修正,並不影響違規事實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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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 2015-1-7 18:15
資料檢視: 2015-1-7 18:14
資料維護: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找到資料了 也就是說地點 警察隨時可以修改 我們並不知道 檢舉人 有無提供地點
你申述了地點錯誤 警察還跟你說 是員警 誤植資料
但是你又不知道 檢舉人是否寫錯 或 沒寫 警察就用你資料 誰知道沒真相羅生門...
感覺一切警察說的算 那就拍一堆照片 送給警察 給他們去忙死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