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完這新聞有點不太懂
法官撤銷的點是"匝道非快速道路",意思是匝道就可以行駛路肩??
不然不管什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平面道路不是都不可以行駛路肩嗎
還是說警方只能轉由其它單位開單,不能依國道的罰則開罰4000?
而且車主也很天,"此外路段雖有限速40公里警示標誌,卻沒有其他限制標誌(含禁行路肩)"
意思是只要路上標誌沒有寫的違規行為,他都可以做囉,這也可以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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