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完這新聞有點不太懂

法官撤銷的點是"匝道非快速道路",意思是匝道就可以行駛路肩??

不然不管什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平面道路不是都不可以行駛路肩嗎

還是說警方只能轉由其它單位開單,不能依國道的罰則開罰4000?

而且車主也很天,"此外路段雖有限速40公里警示標誌,卻沒有其他限制標誌(含禁行路肩)"

意思是只要路上標誌沒有寫的違規行為,他都可以做囉,這也可以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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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是不能以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制規則罰4000
一般道路的話罰款比較少

不過這個判例很有趣,應該要記下來
7-9月份檢舉二~三千件,頭一回檢舉國道違規當天就收到回覆,還在訝異國道警察處理的速度真有效率,不過看了郵件才知道高速公路下交流道的匝道尾端不是高速公局警察局轄區。




難道匝道行駛路肩要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才行得通??
而且快速公路的匝道不屬於快速公路
那高速公路的匝道不知道有沒有規定屬於一般道路還是高速公路??
不是你看不懂
是記者故意不寫出來
警方有沒有要再開另外一張罰單
下次改開單車道並排超車就解決了
大概就是色狼不能當小偷來處罰吧,法條不同,也許改用其他的法條就ok了
若閘道非快速道路 那意思就是說可以在汽車停止時同道超車囉?

吳小胖1229 wrote:
我看完這新聞有點不太...(恕刪)


路口紅綠燈 也沒有寫 紅燈時要停,
所以紅燈沒有停被撞死,快去找這位法官!

還有

你家門口也沒有寫,禁止人員進來偷東西,強姦......
所以小偷與強姦犯,趕快去找這位法官!

吳小胖1229 wrote:
我看完這新聞有點不太...(恕刪)

法官認為開錯單所以撤銷錯的那張
警方重開一張對的罰單
又不是第一個判例 怎麼會不懂
竟然還有人說以後匝道都可以同車道超車了 那就去試試看啊 看會不會收到對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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