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這個詞有修正的必要。
禮讓行人不代表駕駛有禮貌:在行人穿越道,優先讓行人先走,是法律「規定」,必須要這麼做的。
國外常用"Give way"或"Yield"來表達此意,台灣有些支幹道交叉口上的牌子寫"讓"
,其實都沒有任何"禮貌"的意思,本意就是"你必須遵守"。沒禮讓不代表沒禮貌,而是一種違規行為。
"禮"讓一詞,讓遵守路權,變成一種高尚的行為,卻無法落實到一般駕駛身上。
超商店員心情不好沒說謝謝,並沒有違法,但是駕駛搶快沒有讓行人先走,卻是違規喔。
(我承認這是一篇廢文,不過發在七嘴八舌區,就原諒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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