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早上07:50,行經台北市吉林路,由南往北前進。正抵達長春路口時,左前方有輛轎車於十字路口,暫停準備左轉。該車擋住我視線,故看不到對向車道之車況。我依舊往前,未減速亦沒加速。這時對向車道突冒出休旅車往左轉。也就是我的方向,由左至右轉向長春路。當下看到馬上急煞車,接著滑倒。該休旅車視而不見揚長而去。我只好拍拍屁股自行起身,報警、就醫。(造成左手肘、左膝蓋、右手掌擦傷。機車擦傷、手機擦傷。請2天假休息)。做完現場草圖繪製後,警察叫我等信件通知。想請問版上各位先進:1、我在等侯警方以信件通知的同時,我是否該做些什麼, 以保障自身權益。2、找到對方對簿公堂時,我可以要求那些?3、期間警察會去調路口監視器嗎?事件發生同時,客觀來說雙方都是受害者,我不會想去佔對方便宜,只是想儘可能將損失降到最低,悍衛應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