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一開始先寄臺北區監理所,因為檔案一直無法上傳所以先改寄公路總局,今天1/19收到公路總局的回文1/15後來又再試一次臺北區監理所所長信箱檢舉,終於可上傳檔案了,昨天收到回文,結果回文說看不清車號,後續就不通知車主做臨時檢驗了…..這到底是誰說的才對呀??所長信箱照片原始檢舉檔….這車號有誰眼睛很正常但看不出來的嗎??
這種刷白的車牌最好用影片檢舉因為照片只有一個角度,有時關鍵的部份會因為光線反射而無法辨識(8 or 6)May30 wrote:路上警察說不關我們管公路總局就幾個人坐在辦公室裡怎麼管反正就一個爛政府 第 13 條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警察下次如果再說不管,可以拿這條問問他...
我的看法是這樣,舉發時先問自己這個照片或影片是否能輕易的一眼就看出違規事實,例如你拍的車牌刷白照片,是否能輕易的看出牌號字的"輪廓",不要妄想公務單位會主動幫你比對車牌、廠牌、顏色、型號。反過來想,公務員的立場就是怕做錯,一個太不明確的證據他是不願意採用的,免得事後讓"被檢舉者"回咬一口來魯洨洨。所以基本上我舉發成功的比例偏高,一刀斃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