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點:台南市(南區)
違規態樣:紅線違停
一般紅線違停區分為紅線停車(駕駛座無人)以及紅線臨停(駕駛座有人)。
小弟我利用行車記錄器(前後雙鏡頭)慢速通過紅線區域所截取之錄影畫面(前鏡頭含車牌及紅線;後鏡頭含後車牌及紅線都入鏡)向台南市警局檢舉。檢舉的項目是以紅線臨停(違規車輛隔熱紙幾乎很難辨識是否有人),但是都被該承辦分局打槍。
理由:因無法辨識駕駛人是否在車上,究係「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或「臨時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於適用法條上,尚有疑義,故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應不予舉發。
請教各位大大:
若這樣是不是承辦單位也應該以最低罰度去舉發呢?紅線停車不也就是紅線臨停的加總。況且同樣檢舉案件,其他分局都是可以的,到底標準在那?
如果都要拍清楚駕駛座,那門檻也太高了點,是放任還是開後門?
臺南市警察局一直強調交通零容忍,但每次看到這種紅線停車場,就直搖頭。
謝謝各位大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