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否問一下大大
因為我哥他在二個月前,有一天上班途中跟一個婦人發生了車禍。
車禍路線圖如附圖。
當時二造都是同行方向,但那個婦人在未打方向燈也沒有看後視鏡的情況下
直接在道路中段九十度要左轉到對面的早餐店買早餐(不是路口)
而我哥就因為當時距離跟她很近反射神經上想要從左方繞過她
但還是造成了擦撞
雙方二人都有受傷送醫,我哥手指有縫三針,對方是躺在病床上意識清楚
無明顯外傷。
因我哥有保第三責任險,對方也有強制險
所以後續就都交給保險公司去處理
但問題來了,因為一個月後,警方的初判表
居然是寫肇因是我哥,沒有注意她
而對方是「未發現肇事原因」
然後有詢問過保險員,保險員解釋說可能因為是同行進方向
而我哥的位置是在後方,所以變成要有注意前方車輛的責任。
但是,她是突然就要左轉的,還是在路中間,還不是在紅綠燈處
並且完全沒有打方向燈及回頭或用後照鏡看過,就直接轉了
這樣真的就是完全屬於我哥的錯嗎?對方一點錯都沒有?
也有問過人說可以去花3000申請鑑定
但我們怕說鑑定的結果會跟初判表一樣,畢竟警方應該不會打自己人的臉才對
怕白花那3000;而且其實當初初判表下來這樣寫,我哥就自己硬著頭皮自己花錢去修自己的機車了
原本還想說是對方的錯,應該由對方理賠才對,但初判表竟然這樣寫。
對方車損的部份因為我哥有第三責任,所以也有聯絡保險公司去處理了。
現在的問題就是,對方好像覺得是我們的錯,所以不願意和解,一直在說,她身體還在不舒服
然後要等完全看好後才要和解,今天保險員又跟我們說,對方可能是看我們沒有拿錢賠她
想拖時間然後再提告過失傷害。請問遇到這種三寶,真的就是束手無策嗎?
可以請有經驗的大大指導一下該如何處理這種事情呢?感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