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警車開在最內線也以最高速限行駛
你還會堅持後車有絕對路權叫警車讓開嗎? 這時候你要堅守超車道的路權還是遵守速限呢?
大家來討論吧
小宸宇 wrote:
內側車道=超車道的使用只是建議,並無強制力
超速、任意變換車道 是有罰則的。
超車道無法凌駕在速限與保持距離之上
所以還是以速限為主。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裡面已經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定義的很清楚,完全不是建議跟並無強制力。
超車道就是超車專用,超車後請駛回原車道
高速公路一堆告示掛布,休息區廁所也有。
均有揭露以上定義,絕非只是建議而已。
建議參考以下連結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234,c1.php?Lang=zh-tw
特別是第二點跟第四點
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完成超車動作後即應變換回原車道,目的係為保持內側車道暢通,但考量到國內現有之高速路公路容量及交通狀況,允許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要遵循前述規定,於高速公路全程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為因此而受罰。
四、另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違規並不適用如超速違規有每小時10公里之勸導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只要路段車流正常,行駛於內側車道時未保最高限速行駛即構成違規,也因此,如未能全程保持最高速率行駛於內側車道,還是建議盡可能利用鄰近車道行駛,保持超車道淨空供需超車車輛使用,以發揮高速公路原有之行車效率。
把以上內容湊一起看
允許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要遵循前述規定,於高速公路全程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為因此而受罰。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違規並不適用如超速違規有每小時10公里之勸導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只要路段車流正常,行駛於內側車道時未保最高限速行駛即構成違規,也因此,如未能全程保持最高速率行駛於內側車道,還是建議盡可能利用鄰近車道行駛
坦白說,你只要在路段速限110公里的地方開109公里,就算違規,開罰依據是以國道警察的測速器為主
不是自己車的車速錶,也不是前車,更不是後車,
當然不是自己覺得自己開在110都不會跳動,所以後車追上來一定是超速我不必讓。
因為違規與否,超速與否,開罰依據是以國道警察的測速器為主,而不是誰的感覺。
如果你開超過110,非常肯定,很好,但你在法律上也是超速違規,只是不罰而已。並不代表你是對的
更不代表你有權力可以因為自己都超速了,後面來車就歸類為飆車(那妳的前車是不是要把你也歸類為飆車?)
然後就不讓出超車道
畢竟超車道是超車用的。不是讓你一個人開車把時速定在不罰的超速違規裡面,就可以全程佔用的。
除非你有本事可以全程定速在國道警察的測速槍上的時速110公里整,多一點少一點都不行。
低於110,就是罰,高於110,雖然不罰,但你也超過最高速限。所以也沒有權佔用內側車車道。
法規寫的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兩個情況都要符合才是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