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全程影片及截圖
當時塞車中,無法跟拍

但是警方回覆:


回覆內容:
先生(女士)您好 台端2016/08/14來文洽悉,檢視影像,無法證明非路邊停車、起駛或準備轉彎。第 174-1 條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您提供之寶貴意見,是我們施政的重要資訊, 也是決策的重要參考資訊。 我們將善加利用,感謝您的建言!謝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敬啟 105年10月06日


請問怎麼檢舉行駛機車道
文章關鍵字
CPU599 wrote:
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沒什麼用的規定

狀況1:
快車道->慢車道->找車位...找不到->再開回快車道,可以開罰單嗎?

狀況2:
快車道->慢車道->準備右轉...搞錯了,下個路口才要轉->再開回快車道,可以開罰單嗎?

wetty wrote:
沒什麼用的規定狀況...(恕刪)


台南不能開, 條例上面警察回覆了
BLOG http://mpsevo.blogspot.tw/
還是要看哪個分局吧
不同承辦人員的認定標準會有差
還有檢舉動態違規,影片的前後完整性是重點。
樓主可以PO影片來看看嗎?
要有行駛的影片,能不能成功看路段,上次檢舉過一次連續1公里紅線沒停車位,也沒叉路的路段就有成功,市區就比較困難一點,影像太長會超過容量限制,降低解析度車牌又不清楚

CPU599 wrote:
有全程影片及截圖當...(恕刪)


就直接檢舉啊,
會不會開單也是看警察,
不是你我說了算!!
CPU599 wrote:
當時塞車中,無法跟拍...(恕刪)

無法跟拍, 那就放下啦. 那麼耿耿於懷幹嘛?

要讓公家處罰人民, 取証本來就要夠嚴謹,

一定要做到不會被任何一位法官有絲毫打槍的機會, 乃天經地義!


而且車那麼多時, 也不宜檢舉, 因為沒辦法証明不是因為被其它的一堆車子卡出來的,

不可抗拒不罰..
大驚小怪

桃園交流道往桃園方向右轉經國路
從 有恆路 至 莊敬路 的機車優先車道,都被汽車佔領了,甚至連公車也來卡位,真的要檢舉國庫賺翻了
https://www.google.com.tw/maps/@25.0319306,121.3004208,3a,75y,186.89h,91.88t/data=!3m6!1e1!3m4!1si6dT_xXxL44WIkR0JcBbXQ!2e0!7i13312!8i6656

台灣最美的風景就是人
這種偷雞的小黃踢倒街,100%開單的方法就是,你要剛好停在第一部或第二部等紅燈,等它起步搶第一急著領掛號
而我如果在第一部,我會送它$1200掛號(我有後鏡頭)
檢舉功力是慢慢累積的,承辦員警打你一槍你也學到一分,要檢舉別人交通違規請加強本職學能,法規看熟先: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不論是路邊停車、起駛或準備轉彎,依規定都要顯示左側或右側方向燈或手勢,能佐證汽車是行駛於機車優先道(或慢車道)而非路邊停車、起駛或準備轉彎的就是有無顯示方向燈。承辦員警通常都畏事怕被申訴,所以檢舉內容請敘述完整詳實,檢舉這種我的內文會敘明「該車行駛於○○道路之外側機車優先道(或慢車道)且未顯示左或右側方向燈,顯非為準備路邊停車、路邊起駛或準備轉彎之車輛,確屬違規行駛於機車優先道(或慢車道),請據以製單開罰導正駕駛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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