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全程影片及截圖當時塞車中,無法跟拍但是警方回覆:回覆內容:先生(女士)您好 台端2016/08/14來文洽悉,檢視影像,無法證明非路邊停車、起駛或準備轉彎。第 174-1 條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您提供之寶貴意見,是我們施政的重要資訊, 也是決策的重要參考資訊。 我們將善加利用,感謝您的建言!謝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敬啟 105年10月06日
CPU599 wrote: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沒什麼用的規定狀況1:快車道->慢車道->找車位...找不到->再開回快車道,可以開罰單嗎?狀況2:快車道->慢車道->準備右轉...搞錯了,下個路口才要轉->再開回快車道,可以開罰單嗎?
CPU599 wrote:當時塞車中,無法跟拍...(恕刪) 無法跟拍, 那就放下啦. 那麼耿耿於懷幹嘛?要讓公家處罰人民, 取証本來就要夠嚴謹,一定要做到不會被任何一位法官有絲毫打槍的機會, 乃天經地義!而且車那麼多時, 也不宜檢舉, 因為沒辦法証明不是因為被其它的一堆車子卡出來的,不可抗拒不罰..
大驚小怪桃園交流道往桃園方向右轉經國路從 有恆路 至 莊敬路 的機車優先車道,都被汽車佔領了,甚至連公車也來卡位,真的要檢舉國庫賺翻了https://www.google.com.tw/maps/@25.0319306,121.3004208,3a,75y,186.89h,91.88t/data=!3m6!1e1!3m4!1si6dT_xXxL44WIkR0JcBbXQ!2e0!7i13312!8i6656台灣最美的風景就是人
檢舉功力是慢慢累積的,承辦員警打你一槍你也學到一分,要檢舉別人交通違規請加強本職學能,法規看熟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不論是路邊停車、起駛或準備轉彎,依規定都要顯示左側或右側方向燈或手勢,能佐證汽車是行駛於機車優先道(或慢車道)而非路邊停車、起駛或準備轉彎的就是有無顯示方向燈。承辦員警通常都畏事怕被申訴,所以檢舉內容請敘述完整詳實,檢舉這種我的內文會敘明「該車行駛於○○道路之外側機車優先道(或慢車道)且未顯示左或右側方向燈,顯非為準備路邊停車、路邊起駛或準備轉彎之車輛,確屬違規行駛於機車優先道(或慢車道),請據以製單開罰導正駕駛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