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車禍現場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的影像(台中市大雅區永和路中和路2016年10月19日(星期三)上午07:30左右)

時間
2016年10月19日(星期三)上午07:30左右

地點
台中市大雅區中和路與永和路的路口

路口有紅綠燈
直行機車撞上左轉汽車(對向~雙方都綠燈)
汽車肇事者未逃逸~並有提供行車紀錄器給警方
想更一步了解事發經過~希望有錄到的大大能提供影像給我

另外請問各位大大
有需要去警察局複製肇事汽車的行車紀錄影像嗎?
警方是否會給我們呢?

請大家幫幫忙~感激不盡

內容補充編輯
本來以為路口無紅綠燈~今天去現場才知道是有紅綠燈的
行車紀錄器的部分警方不能給我們~也不能讓我們用手機錄下播放的畫面
看影像時覺得這是一場很容易避免的車禍~不該發生
猜測汽車駕駛當時有分心~懇求有錄到的大大提供一下當時畫面
機車駕駛已往生~阿彌陀佛
蔡黃汝 wrote:
有需要去警察局複製肇事汽車的行車紀錄影像嗎?
警方是否會給我們呢?


直接詢問承辦員警!
My Interior Knowledge is Extraordinaire
不能給我們~也不能讓我們用手機錄下播放的畫面
蔡黃汝 wrote:
時間2016年10月...(恕刪)


所以你是保險公司還是機車駕駛的家屬?

行車紀錄器影像本來就不能給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除了鑑委會跟檢察官法官


然後什麼叫做"應該是很容易可避免的事故"?


對向來車本來就是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如果是想凹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點

再怎樣頂多機車佔3成

除非能舉證機車"嚴重"超速,不過以機車的速度我想應該是不可能騎到150以上啦


先跟你說了,行車紀錄器與路口監視器皆不得當作判定車速的工具


轉彎車並非方向燈打了就跟吃了無敵星星一樣!

假如是被逆向超車撞上就算了,能說機車逆向超車

可今天是對向直行來車耶......


如果你是機車騎士的友人或家屬,根本不用擔心

直接告過失致死,如果汽車駕駛是上班時間,告他業務過失致死,汽車駕駛公司連帶求償

家人每個人都求償精神損失

如果有小孩,求償撫養費用

再求償往生年齡至65歲中間的所得損失

機車維修費用

喪葬費用

等等...


當然這都可以喬,完全取決於機車騎士家屬是否願意原諒汽車駕駛

如果汽車駕駛或者保險公司處理不當、態度惡劣、討價還價,那就拉高求償金額

很多地方有律師可以免費諮詢

如果真的要告的話,金額有點大條,最好是請律師


最後提醒你

求償對象是"汽車駕駛",而不是保險公司!不用跟保險公司講太多,除非他願意照單賠償,不然就不用講那麼多了
82456011 wrote:
所以你是保險公司還...(恕刪)


我是機車駕駛的家屬
也就是死者家屬

肇事汽車駕駛是上班途中
但車子不知道是不是公司的

(以下是我看肇事汽車的行車紀錄畫面~只看過一次~時間與距離的拿捏不是很準)
兩方都是綠燈~雙向道~都一線~無機車道~無禁行機車
左轉汽車於路口等待左轉(上班時間車子多)
20秒後一個車陣過完
肇事駕駛並未立即左轉
機車駕駛距路口約100公尺閃大燈提醒肇事汽車
機車靠近到距離路口約25公尺(靠近期間還是有閃大燈~很怕肇事汽車突然轉過來吧)
汽車才開始緩慢前進左轉(行車紀錄器就是慢慢前進)
撞擊時車身應該剛好橫跨佔據整個直行機車的車道(看撞擊點與地上痕跡而做的判斷)

車禍當下的現場筆錄~肇事者似乎有表示看到機車閃大燈~以為是要讓他先過
這點我覺得是推託之詞~也不知道他是哪個時間點看到閃大燈的~也許開始轉彎才看到~那就表示前面不知道在幹嘛
(肇事者的現場筆錄與後面做的筆錄我們都沒看到)

會說容易避免
是因為看行車紀錄器後
假設有100個沒分心的駕駛
80個車陣一過早就轉彎過去了
20個會讓直行機車先過
根本不用毀掉一個家庭
偏偏運氣不好遇到這第101個....

另一個猜測
如果肇事者沒分心
而且老早就看到機車閃大燈
那可能就是被閃大燈不高興
故意在機車靠近後才轉彎....

求看看有沒有其他的影像畫面
也是想知道肇事駕駛當時是不是有分心(關係到肇責比)
或者沒分心(故意蓄意??)
請問一下
行車紀錄器影像本來就不能給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死者家屬算當事人嗎??

另外補充
沒其他影像證據~所以也不知道轉彎車有沒有打方向燈
之前發生過車禍也是一樣要不到(我是當事人)
家屬不是當事人啊
後來是在車鑑會才第一次看到...

對方是個老三寶,肇責比是100% 還死不認錯
(轉彎車須禮讓直行車)
鳥兒在歌唱,花朵在盛開,在這樣的日子裡,像你這樣的三寶/邪教徒,就該被地獄業火焚燒。

蔡黃汝 wrote:
請問一下行車紀錄器...(恕刪)


R.I.P.

影像是屬於私人才財產,的確是不可以給所有人以外的人的

但你不用跟對方駕駛囉唆太多

對方轉彎車沒禮讓直行車就是事實

再再再怎樣對方也是肇事主因

除非直行車闖了紅燈

對方提出影像反而是證明了直行車沒闖紅燈,基本上是對妳們有利的證據

妳們有跟對方協調過賠償金額了嗎?

還是沒一個大概的觀念?

先上網查一下:過失致死、求償

都不用管對方的推託之詞

你只要強調兩點:沒闖紅燈、轉彎沒禮讓直行

如果對方事發至今都不聞不問

那就要到底吧
從您的說明來看,跟您分享我的經驗
我老婆曾經發生過跟您家屬類似的事情,我們的情況如下:
事發地點:忠明南路與大墩十街附近(事故現場無左轉燈,有攝影機,且對方和我們都有提供行車紀錄器)
我老婆騎乘機車在忠明路上往五權路直行,綠燈,與同樣在忠明路上準備左轉往大墩十街的汽車相撞(綠燈)
看監視器,對方左轉前有打方向燈,且有停車等待對向車陣離開後左轉,因為對方轉向,我老婆來不及停止後直接撞倒對方。
結果在進行肇責區分時,我老婆60%,對方40%,道路事故鑑定委員會說
一、對方轉彎車需讓行直行車,而轉彎車輛並未注意對向來車,但因轉彎時車速為15公里下,故肇責為40%
二、我老婆雖為直行車,但行經路口時並未減速查看來車,且直行車於100公尺前即可看到對向來車欲轉彎而未即時減速,故肇責比例為20%。
三、忠明南路與向上路的路段,車速限速40公里,我老婆車速依煞車痕跡推估事故發生時車速應為50公里左右,超速10公里導致無法立即煞車,導致事故發生,是為主要發生原因,故肇責比例為40%。
以上,所以我老婆的肇責變成60%,我老婆受傷嚴重,休養了兩個月才好,結果最後反而被對方要求賠償50萬(含車損、精神賠償和營業損失『對方是公司車』),我們提起法院訴訟,敗訴。敗訴原因,超速,最後法院考量我老婆的經濟和雙方受傷程度,判賠對方5萬定讞。
所以,不一定直行車就有利,重要的是有沒有超速,我問我當警察的朋友,若事故地點沒有左轉燈,但是對方在轉彎時有停車待轉,代表對方有禮讓直行車,最多只能以未注意對向來車而轉彎判定,除非能舉證對方沒有停車直接轉彎,這樣對方肇責才會比較重,要不然直行車會比較不利,因為直行車可以遠方看到對方準備轉彎,具有可提早因應的作為(如減速或停車),若已有作為仍無法阻止事故的發生,就必須看是否有煞車,依科學方法來判定當時車速是否有超速,若有超速情事,那直行車的肇責不管怎樣就會很高,若無超速情事,肇責才會是50%比50%。
蔡黃汝 wrote:
時間2016年10...(恕刪)

瑪爾科 wrote:
之前發生過車禍也是...(恕刪)


去警察局可以先看到
只是不能複製翻錄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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