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孩子的父親 , 對方駕駛是鄰居 , 事發後有來看望小孩一次 , 對方表示後續醫療費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 沒醫療收據的部分就無法處理.
事故當下小孩左手腫脹血流不止 , 立即前往醫院治療 , 不過因為是在急診室處理 , 個人感覺傷口處理有點草率(可能是因為急診室是急救性質) , 晚間前往一位熟識已退休的護理士那邊換藥治療 ,
在護理士逆邊也清理出不少細碎砂石 , 因為是私人性質 , 所以無法開立收據 , 請問這部分費用該如何處理? 自行吸收?(一天NT700 , 每日更換藥 , 連續兩周)
而急診室有開立診斷證明 , 上面是註明"手指撕裂傷" , 事隔一個月後 , 小孩目前還無法握緊拳頭(小孩說手有點緊有點痛 , 外觀及X光看起來都恢復 , 外觀有撕裂傷的傷疤 , 或許是小孩心理因素導致不敢握緊)
交通隊的初判表有送達 , 請問依照初判表來看我方有肇事責任嗎? 我該如何跟對方求償? 或者是對方全無責任?
有人建議我提告對方"過失傷害" , 依照初判表內容來看我告的成嗎?
當天是禮拜六 , 對方是駕駛公司的租賃貨車 , 他是該公司的老闆 , 不過我不知道也無法求證當天他是屬於工作性質 , 可能就無法提告"業務過失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