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18/1079302/
法官認為監視器畫面受個資法保護,應使用於刑案偵辦等維護治安上,不應用以取締交通違規,認定取締過程有瑕疵,裁定罰單撤銷。
http://a.udn.com/focus/2016/03/18/18956/index.html
監視器錄影畫面「自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裁罰依據,否則可能違反個資法和資訊自主權,這都是憲法保障的人權。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10/688716/
國道警雖曾派員於尖峰時段交整,但是無法全天候站崗,因此向高公局中區工程處反映,協助架設監看交流道區攝影設備,藉監看車流及錄影舉發跨越槽化線及任意變換車道行為,該套設備已架設在南下173.7K處的門架。這套監看錄影設備是繼新北市的中和交流道及高雄頂金系統後的第三套,違規駕駛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4款開罰3000元,駕駛為避免荷包失血,還是要養成排隊習慣。
錄影畫面,各自表述,各位怎麼看?
(例如闖紅燈,一不小心很可能就是一條人命,
個家庭的破碎,比帶槍搶銀行更致命
甚至比鄭捷的行為更具破壞力)
2. 個資法我認為是硬凹,監視器畫面僅提供執法人員使用(交通取締專用),無侵犯個資問題。
監視器拍的是公共場所,且拍的是車不是人,也無隱私問題。
3. 交通違規的處理一直是台灣社會的一個不和諧來源
(檢舉人VS違規人、交警VS違規人、民代VS交警,
柯市長賴市長近期也都有捲入紛爭)
我支持修法,明訂監視器可用來舉發重大違規。僅需現場公告即可執行。
(例如酒駕、闖紅燈、併排停車 等立即性危害人民生命財產的違規行為
高速公路車速快更危險,可將常見違規項目都列入)
4. 這支攝影機架設的目的不就取締違規,避免員警人力的浪費。這樣子要撤銷真的很沒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