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太多的檢舉讓某些人不爽 是不是應該修改法規改變現狀一般民眾可以在路邊停車違規確定的狀況之下錄製前段30秒的違停事實(包含車前/車後與紅線)然後於持續綠影存證的同一段影片當中踹斷駕駛座側的後照鏡 且不用負責賠償但該次違規停車影片不得向交通警察二次檢舉 避免一罪二罰
所謂以前的檢舉,是打電話叫警察來(也就是有會同第3方當場作業)但是現在呢??不是有人抓別人的車聚照片就可能檢舉了???開放直接搜證....但是卻沒有管制證據從哪裡來???超速都必須在前方有告示了....若依此(草木皆兵)邏輯那麼是不是超速也不用告示牌了!!!政府這種便宜行事的"抓耙子風氣"會瓦解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人情味!!!目前這種製度不改的情況下,誰會去參加什麼所謂的車聚???
根本模糊焦點......放權給民眾你們確定是正確????你還不懂今天的改裝法.....你行車記錄器都可以罰我今天在旁邊拍個照就可以挑你的堆毛病(我針對的是這個問題)誰跟你扯併排停車那中明確的違規1.改裝法不夠明確2.又給民眾去檢舉唉~~算了這島真的瘋了!!!自私只想到自己!!!今天在法沒講清楚前....就給民眾亂抓!!!你覺得對喔???http://www.bcc.com.tw/newsView.3038075那就快去當抓耙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