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有心的把所有回文都看完,不管正面負面都多謝指教,不過奉勸一些對自己不滿的人把情緒發洩在別人的po文的大大,這樣對你們自己的氣會不順,身體真的會不好,養成習慣會不知不覺不定時地反應在你真實的生活圈中,然後不經意地會不小心得罪別人,得罪不喜歡、沒深交的人也就罷了,萬一得罪好朋友或常來往的親友那就糟了,所以下次再面對類似狀況,請務必記得控制一下自己的發文心情,到底是客觀發文還是其實把自己的不滿做發洩而已,後者非常不營養喔!
也請大家不要再發言了!!!
看了大家的po文反而讓我釋疑、釋懷(註;注意是釋懷,不代表接受或同意)了,再次感謝大家!
(註:我不用紅色字,而用藍色字,是要告訴大家這段話只是"指示性",不是"禁制性",大家也不用擔心,我不會像政府那樣,混用紅字和藍字做結合,讓大家混淆,也不會故意用藍字來隱含有禁制的意思,藍字真的就只是和平的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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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真的要用不同色提醒未來跟我碰到一樣狀況受害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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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查到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第七十八條關於「禁25禁止停車 標誌有這樣說明:
第 七十八 條 禁止停車標誌「禁25」,用以告示不得停放車輛。但臨時停車不
受限制。設於禁停路段。已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僅用標準型一種,並需加設附牌。附牌為白底黑字及黑色
細邊,上半部說明禁停時間,下半部說明禁停範圍或以箭頭指示禁停
路段。設於起點者,箭頭向左;設於終點者,箭頭向右;禁停路段過
長者,中間得增設一面,箭頭為雙向。
而第七十九條則是:
第 七十九 條 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禁26」,用以告示不得臨時停車,其限制條
件得以附牌說明之。設於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已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
者,得免設之。
這段話 "下半部說明禁停範圍或以箭頭指示禁停路段",所以我的case,拖吊管理員說的箭頭是指示可停範圍,根本與法條相悖,此外那個上方還是禁26而不是禁25,在法條裏根本沒有說可以加設附牌。
有興趣的人或以後有跟我一樣受害的人可以點這:「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看,裏面第七十八條還有附圖說明。
上面這兩條在政府的交通安全入口網也有列出:禁25禁止停車 和 禁26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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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因為下圖這種停車範圍指示標誌而被拖吊,可以說輸在一個箭頭,今天在一段路旁,左邊有一個類似的交通標誌,但下方是個指向右邊的箭頭,結果去拿車時跟我說我的車停在箭頭左邊,所以不在允許停車範圍內被拖吊。但從沒聽過看過這種標誌,而且它為何沒有明確標示警告文字出來,卻用隱含意思的方式要人民理解。請問誰知道哪個交通法規或條文有這種標誌的書面說明? 我剛去交通部的交通標誌網查也沒查到。如果沒有,公家單位隨便可以發明一種標誌就使用嗎? 如果我去申訴,有機會成功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