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是首購105/6 買的,於106/4續保乙式(業代說提早續保沒問題),業代說可以為我用出險名義幫我加裝胎壓偵測器(這是我與業代表示這是需要的)。106/7 當我收到保險理賠申請告知書,上面寫道:申請車體損失險理賠12000元。
我電聯業代,業代表示那只是一個名目,但是我說:胎壓偵測器+工資我想應該不超過6000。但業代表示其實「金管會」規定只能用出險來做烤漆或鍍膜,胎壓偵測器是私底下為我做的服務,而且中間的差價其實東扣西扣就沒了。
問題1: 這跟金管會有關?這樣的出險做其他用途到底是犯法行為?!
問題2: 出險的使用規定確實只能烤漆鍍膜?
問題3: 出險一次,下次的保費是否影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