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最近遇到了一件車禍,想請大家幫忙看如何處理好 ?
我和婆開車在新店安康路3段上(我是幹道),開車途中,看到巷子有一輛機車出來 ;
它在出來前,有先停然後看了一下"對巷"是否有車,確認沒車後,就往前左前騎,然後小弟就和它撞上了 !
事後,有買水果去對方家看傷勢 ; 對方表示已經打石膏、看診,職業是計程車,可能要休半年,無法開車 ;
而我則是車子左側燈撞壞(20年Toyota車,車上無行車紀錄器);
現在一個月後,車禍出判分析表出來,它寫對方"閃紅燈車道未讓閃黃燈車道",寫我則是"疑似超速" (那條道路速限是50,而我再撞上他之前,車速應該沒有超過)
我牽車子去原廠與它所推薦修車廠看,原廠估2萬出頭,推薦車場估1萬出頭;因初判表已經出來,我保險業務員抓3/7責任(我3,它7)跟對方談;
因為我保險業務有持續向對方追蹤醫療狀況,而我希望我的車趕快修好(因為我還要在出遠門),所以向對方要求7k維修費用,但對方不滿直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請問,遇到這樣的事情,我再來該怎麼處裡比較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