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連園區三路跟科環路這段也不會罰了哦,即使有右轉專用字樣,因為也沒有提前預告標誌,所以只要沒提前告知有專用道的路段,被檢舉都能去申訴了。
不少人可能都誤會了我po文的意思,當然對於一些腦袋不知裝什麼的我就直接無視了。
我和幾個同時段上下班且同路段的同事,都是照著標線在排隊的,即使車多會排到兩個紅燈也一樣排隊,我相信大多數人的認知也跟我一樣,既然有劃線就照著走,除了不影響別人外,也不會被罰。
但如今既然法院認証了,我相信在園區工作的很多人都跟我一樣會傻傻的排隊,而不懂得借道方便的人,所以po文出來讓更多人了解可以這樣走,甚至若收到罰單還能去申訴取消。而這案例甚至可以擴大到全省不符合開罰規定的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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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看了底下回應內容才發現原來如此,我一直以為有劃標線就要遵守,不然就不需要劃線了,既然劃線就應該完善配套,而不是讓民眾自己去申訴或求證。
我猜有很多人都和我一樣不甚了解,雖然很丟臉,但還是留著讓更多人看看,也好清楚這些定義。
案例為新竹科學園區園區二路與三路之路口,從左彎車道直行是不會被舉發的,而我相信警政署的說法能套用到全國大多數的路口,所以發表出來讓還不知道的人了解,圖片為該路口擷圖。
參考標線解釋: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186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140


不舉發的原因:
歡迎您使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交通違規檢舉信箱系統,
案件編號: 20170920230112
經審核後回覆您的檢舉事項結果:
案件狀態:已核可--不告發
案件審核回覆如下:您好依據106年度交字第3號之判決,該路段並無設置任何外側車道將作右轉專用之預告標示,所檢舉之車輛固然於上開時、地有「直行車佔用最外側轉彎專用車道」之行為,但既屬無期待可能性之行為,且難認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違規,自無可歸責,應屬不罰。依據上述判決,不予舉發。感謝您對園區交通安全的關心,深表謝忱。敬祝 安康
如有任何問題與疑慮請洽 本中隊,請電洽03-5774703。謝謝您!
警政署的說明:
先生,您好:
您於106年9月26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
您於新竹科學園區園區二路西向與園區三路之路口,檢舉3件直行車利用左轉專用車道直行之違規行為,皆被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號之行政判決為由不予舉發1節,經本署責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茲答覆如下: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號之行政判決意旨如下: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行政法院32年度判字第16號、39年度判字第2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是客觀上受處分人雖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然主觀上缺乏故意、過失之責任條件者,仍不應處罰。行政機關應就受處分人有違規事實及具有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責任條件負舉證之責。
二、經查您所檢舉之路段,即園區二路西向路段直到園區三路口停止線前約20公尺及40公尺處,始繪置左轉指向線配合禁止變換車道之雙白實線,徑將內側車道轉換為左轉專用車道,如此之道路設計,勢將造成原行駛於內側車道之直行車輛,僅能變換車道方得繼續直行,而無從利用車道之設計順勢轉換至直行車道,恐有陷內側車道駕駛人於危險或違規之兩難窘境中。
三、像後發現,您所檢舉的車輛固然有「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道」之行為,但既屬無期待可能性之行為,且難認該車輛駕駛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違規,自無可歸責,應屬不罰,並據此為由不予舉發。
四、感謝您對警政的關心,深表謝忱。
敬祝平安、順訟。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
聯絡人員:警務員薛志亨
聯絡電話:03-5774703轉3105
為增進警政署為民服務品質,歡迎您至下列連結,填寫滿意度調查做為我們改善的建議,謝謝!
人民陳情案件滿意度調查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xdUrl=/wSite/mailbox/mail_gratification_query.jsp&ctNode=11671&mail2undertakerId=214468
備註: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 (npa3 @npa.gov.tw)為本署署長信箱系統自動發送回復民眾之郵件位址,請勿直接回復該郵件位址,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