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我在基隆路右轉信義路,時速20以下眼看車頭已經過了行人穿越道此時有一老婦騎著單車由我的右後門衝撞上來,當下人倒在地,當下陪同至台北醫學院急診,發現大腿及脊椎有骨折,也找了交警作筆錄,後續初步研判我的部份涉嫌未注意前方狀況,她的部份單身行駛人行穿越道,歷經5個月後對方療程到一段落,要求我賠償30萬,(第一次要20萬十分鐘後更正30萬)!與保險公司討論結果理賠20萬,上週與對方面談對方提高至47萬!精神賠償就要15萬!後經搓商變為22萬,兩萬由我荷包掏出,於是答成合解,請問各位01的先進若是你們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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