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小弟先敘述一下車禍事發經過 案發當時 我騎機車經過一個左右分岔路 過了左分岔路後 前方計程車因為馬路右邊有乘客招手 直接在馬路中間停駛 導致我後續反應不急追撞 計程車未切右轉燈靠右行駛 而且行駛燈還打著左轉燈 因為我們是一同左轉過左邊的分岔路 對方車後保險桿被我撞凹 我車殼前方爆裂 當下我這邊直接掛急診驗傷 驗傷結果是手有傷到筋沒有骨折有請醫院並開驗傷單 而案發到現在一個多月對方從未打電話關心也不願和解 說等初判表出來再說 而現在初判表出來了 卻說我疏忽於注意前車狀況而對方是疑靠邊臨時停車時未打右轉方向燈 我很納悶 怎麼變成是對方疑靠邊臨時停車時未打右轉方向燈 我後續還有去警察局調監視器畫面 確認對方就是打著左轉燈阿 而現在對方不願和解 說要去調解委員會調解 那想請問一下我現在該怎麼處理對我比較有利 因為初判表說我疏忽於注意前車狀況.... 謝謝各位

個人積分:9分
文章編號:67203104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