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我Google 都一直找不到資料
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這樣是要怎處理?
目前這是互告案件,已開完偵查庭,事故已經超過六個月
我已經早在案發後五天內開啟強制險讓對方申請
我方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對方是檢察官詢問是否要自費申請事故鑑定?
如果要請對方去郵局繳錢後,在拿收據給檢察官還是怎樣我忘了
昨天去應檢察官所請求的調解,對方是開醫療費26萬
我方是10萬+不含強制險(對方講7萬)+我的車自己修(3.5萬)
至於鑑定部分,他們是說他們有『自己去申請』但你超過時效卻沒透過檢察官的處理過程
能走進去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我是很納悶
不管了
想請教一下,醫療費部分,對方一直不請領
導致於我方遲遲不知道強制險理賠的金額
那我怎知道如何扣底你的醫療費是差多少?
如果今天我給足26萬醫療費,那對方不就在拿收據去請強制險?!
以及如果進行到民事審判,我不就要跟法官請求,對方應申請保險後的金額
在進行賠償?
worence wrote:
這問題我Google...(恕刪)
可以分開談
強制險給付項目
請求項目要有明細(不一定要單據)
看對方要求強制險不給付的項目有多少(財損,慰問金等等)
談不攏就上法院
至於鑑定可以請檢察官幫你轉送鑑識委員會
他們會給你帳號到郵局匯3千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