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跟各位請教一下
前些日子我太太騎機車
在沒有待轉區及不需兩段式左轉的單一車道
行進至快到路口中央時
放慢車速打左轉方向燈
但車頭還未轉向
要讓對向車先過
遭後方直行機車從左邊超車
後車右邊撞到我太太機車左後方
兩車均倒地
我太太坐救護車送醫
左腳嚴重擦傷(傷口很深快見骨)
全身多處擦傷挫傷
對方自行送醫 輕微擦傷

初判表寫
雙方於談話記錄中各執一詞
肇事因素無法分析

請問申請肇事分析
肇事比例大概會是如何呢?

查了一下法規
同向車道轉彎車還是得讓直行車
但我太太連轉彎的動作都還沒做
只是緩緩靠左進入路口中央
這樣有形成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嗎?
同向車道欲左轉被後車追撞
文章關鍵字
警察初判沒啥用 因為她們只能做初判通常看不出 肇事比
後方撞人 肇事比較高 可以去監理所做判定
其實要左右轉都要預先靠邊, 而不是到快到路口了才要來打方向燈慢慢靠邊.
如果發生車禍, 第一種情況一定是後車的錯; 第二種情況就是各半, 甚至前車佔多數的錯.
如果確定是同一車道
就沒有轉彎車直行車問題
方向燈也打了
你們只要堅持是前後車關係,
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車前狀況
不過也要確定對方是從後方迫近
看有沒沒有影像能幫忙證明是前後車
如果是前後車可以爭取無肇事因素
看你的敘述像是追撞

但是重點應該是筆錄怎麼寫的


同方向、同車道,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的案例也是有的


裝個雙鏡頭的攝影機也不貴,出事情可以省掉很多麻煩,避免各說各話
t1285 wrote:
雙方於談話記錄中各執一詞
...
同向車道轉彎車還是得讓直行車
但我太太連轉彎的動作都還沒做
只是緩緩靠左進入路口中央..(恕刪)

靠左動作, 要在路口 30 公尺 前, 就要有開始有靠左的動線表態, 不然會點有麻煩.

各執一詞.. 沒有其它影像証據

再加上AB兩者最終摔停點的那個位置,

恐怕很難無責..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4kadY0YZBE





t1285 wrote:
行進至快到路口中央時
放慢車速打左轉方向燈


雖然後車肇責較大,但尊夫人到路口才打燈,也很容易出事。先養好傷比較重要,後續就交給裁決所判決。
ps.要轉彎才打燈,現在似乎變多了
t1285 wrote:
同向車道轉彎車還是得讓直行車



同向轉彎車要讓直行車指的是兩車行駛於不同車道之情況
同一車道沒有直行讓轉彎的問題
只是沒有證據的話就是各說各話然後看警察法官要相信誰




另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快去看看路口之前有沒有交岔路口標誌



是說如果你手上沒有你太太是騎對方前面的影片的話大概就要打迷糊仗了(茶)

t1285 wrote:
緩緩靠左進入路口中央


這個"緩緩"實在不太明確
從圖看來原本是行駛在道路的中央偏外側?
如果原本在偏外側,快道路口才準備轉彎,後方車輛或許會反應不及
至於責任歸屬比例,可能還是得法官認定吧...
建議趁此次好好教育一下你太太的騎車方式,
左轉請先靠左,
然後靠左的時候一定要看後照鏡!
並且別忘記打方向燈.

但對外就不要把這些事情說給對方聽了,
盡量爭取對自己有利的事情!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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