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有關您檢舉 xxxx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案號: 20190103xxxx ),其處理情形如下: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7日者,民眾得向警察機關敘明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經比對您的身分資料,尚不相符經比對您的身分資料,尚不相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3款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如為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本局不予舉發。
如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02-2375-2100#1308)洽詢,祝您
平安順心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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