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E43請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檢舉看看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jonesp wrote:遇到這種也是很賭爛...(恕刪) 這種的我在台東檢舉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都會成案,1200起跳 只有在花蓮檢舉的時候,花蓮的警察會說旁邊那群遊覽車是停在路邊,所以垃圾賓士要「繞」過他們不過最根本原因就是政府放任遊覽車這種移動式路障在路上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