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這麼輕,就多載一些囉! 機車載卡多

東西這麼輕,就多載一些囉! 機車載卡多

技術有到位喔,都沒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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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法律沒有規定
罰則在道路交統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處罰標準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
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
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只要車牌清晰可辨
還是可以送給警方處理的

為什麼高度不能超過肩部?
因為萬一發生機車翻倒時
超高的附載貨物
會砸到鄰近汽機車或駕駛人
就算沒砸到
翻車後散落的貨品會佔據超過一線以上車道的路幅
影響道路通行與處理時間
所以法律才有處罰超載的規定
風撫大地
他還騎的滿穩的,手應該超酸的
人家街頭藝人表演好嗎 沒事沒事

boy1234567890 wrote:
東西這麼輕,就多載...(恕刪)
很好奇這種有定出明確尺寸重量的法規,如果檢舉的話,警方會不會以沒有經過丈量而打槍?
重量跟長寬度
警方確實會說沒有測量無法告發
至於超過肩部的規定
各單位警方的標準不一
認真的警方會依法處理
比較嚴格的警方會說官話
肩部的規定??

那一定要搭配墊肩...

這樣可以載更多




其實他好像是單人單手騎車


曉得 wrote:
很多人以為法律沒有規...(恕刪)
boy1234567890 wrote:
其實他好像是單人單手騎車

這個也不一定能檢舉成功
新聞有報導過了

單手騎車遭檢舉開罰 法院撤1萬2罰單
2018-08-16 17:45聯合報 記者林保光╱即時報導
高雄劉姓男子上班途中單手騎機車50秒,遭後方民眾錄影,向高雄市警林園分局提檢舉,警方以「危險駕駛」對他開罰單,處1萬2000元罰鍰;他向高雄市交通裁決中心申訴,請求免罰不成,改打行政訴訟爭權益,橋頭地方法院認為他以穩定速率、直線行駛,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2月25日下午3點40分許,劉姓男子騎機車前往高雄市大發工業區上班途中,經過大寮區光明路二段,遭人以行車記錄器影像,向林園警分局檢舉他騎車時把左手放在左大腿上,單手騎車,警方檢視影像畫面,認為他「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便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他開罰單。

劉姓男子向交通裁決中心提出申訴,但裁決中心仍認定他違規,裁處1萬2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且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裁決,才向橋頭地方法院提行政訴訟。

劉認為他只是把左手放在左大腿上,以單手騎車,車速不快也沒蛇行,加上當時道路兩旁都是工廠、圍牆,車輛也很少,客觀上並不危害他人。但舉發員警則認為,劉以單手操控機械式機車,不如雙手平穩,又路面常有坑洞、砂石、裂縫、減速突起物等,極容易發生騎車不穩自摔,並波及旁車,才判定「危險駕車」。

但法官檢視行車記錄器影像,發覺劉在50秒單手騎車當中,「以穩定速率、大致維持直線行駛」,沿途沒高速飆車、任意變換車道或行車不穩的狀態,到路口待轉,便恢復雙手駕車,舉發單位無法具體證明他有其他「重大危險駕駛」的行為,不能光以單手駕車,就認定違反重大危險駕駛行為,判決撤銷罰單。

我也沒有要檢舉啦,不過他到路口還是只能單手
曉得 wrote:
到路口待轉,便恢復雙手駕車

boy1234567890 wrote:
我也沒有要檢舉啦,...(恕刪)



就算檢舉,以目前我們已亂了套的社會氛圍在"情"為先的法制下會不接受的....就像之前騎機車三貼甚至四貼,被檢舉後辯稱「甘苦人」才多人騎乘,反過來說:無同情心。
其實法規是保障自己或他人而定....
各位可知早期若穿拖鞋騎機車是會被警察攔下開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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