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這麼輕,就多載一些囉! 機車載卡多
技術有到位喔,都沒發生事故
                                        
                罰則在道路交統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處罰標準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
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
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只要車牌清晰可辨
還是可以送給警方處理的
為什麼高度不能超過肩部?
因為萬一發生機車翻倒時
超高的附載貨物
會砸到鄰近汽機車或駕駛人
就算沒砸到
翻車後散落的貨品會佔據超過一線以上車道的路幅
影響道路通行與處理時間
所以法律才有處罰超載的規定
boy1234567890 wrote:
其實他好像是單人單手騎車
這個也不一定能檢舉成功
新聞有報導過了
單手騎車遭檢舉開罰 法院撤1萬2罰單
2018-08-16 17:45聯合報 記者林保光╱即時報導
高雄劉姓男子上班途中單手騎機車50秒,遭後方民眾錄影,向高雄市警林園分局提檢舉,警方以「危險駕駛」對他開罰單,處1萬2000元罰鍰;他向高雄市交通裁決中心申訴,請求免罰不成,改打行政訴訟爭權益,橋頭地方法院認為他以穩定速率、直線行駛,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2月25日下午3點40分許,劉姓男子騎機車前往高雄市大發工業區上班途中,經過大寮區光明路二段,遭人以行車記錄器影像,向林園警分局檢舉他騎車時把左手放在左大腿上,單手騎車,警方檢視影像畫面,認為他「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便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他開罰單。
劉姓男子向交通裁決中心提出申訴,但裁決中心仍認定他違規,裁處1萬2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且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裁決,才向橋頭地方法院提行政訴訟。
劉認為他只是把左手放在左大腿上,以單手騎車,車速不快也沒蛇行,加上當時道路兩旁都是工廠、圍牆,車輛也很少,客觀上並不危害他人。但舉發員警則認為,劉以單手操控機械式機車,不如雙手平穩,又路面常有坑洞、砂石、裂縫、減速突起物等,極容易發生騎車不穩自摔,並波及旁車,才判定「危險駕車」。
但法官檢視行車記錄器影像,發覺劉在50秒單手騎車當中,「以穩定速率、大致維持直線行駛」,沿途沒高速飆車、任意變換車道或行車不穩的狀態,到路口待轉,便恢復雙手駕車,舉發單位無法具體證明他有其他「重大危險駕駛」的行為,不能光以單手駕車,就認定違反重大危險駕駛行為,判決撤銷罰單。
關閉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