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了一篇酸民誤入的文章,結果當然是可想而知。
然而路邊停車是否真的需要完全遵照法規而不能有所彈性,筆者舉今日所見,讓大家對這些例子發表意見。
地點:新北市林口區中正路,通稱「林口舊街」。
(舊街全長不到一公里,但走沒幾步路就有車輛占用道路的情況發生)
時間:某日下午5點左右。
須先注意的法規解釋:
1.黃色實線:不可停車,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不可停車,僅可臨時停車。
2.臨時停車:車輛須保持發動狀態(可立即行駛)、駕駛人坐於駕駛座上(可隨時因應突發狀況駛離)、停放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如上述任何一項條件不滿足則視為停車狀態。另外,即使駕駛人站在車旁,因已離開駕駛座,仍視為停車狀態。
案例一:黃實線停車,佔用了大部分的車道。

案例二:車子停在路中間,車主直接下車。

案例三:車子停在黃實線上與水溝蓋上,同時占用一半的車道。

案例四:舊街菜市場的T字路口,小貨車直接停在車道上。

案例五:跟案例三差不多,但車上好像有人。

事實上,道路設有黃實線是禁止停車,所以在這裡停車的所有車輛都是違停。
不過林口舊街賣吃的店家很多,買的人當然也多,路邊停放車輛是很正常的。
所以儘管這條路上就有警察局,但基本上警察根本不會做任何取締的動作。
也因此導致許多人肆無忌憚的開著四輪車,不顧道路已經如此狹小,硬是開進這條狹小的道路並停放車輛,占用道路,造成其他人的不便,就只是為了圖自己的方便。
這樣的作法還好意思說「正義過頭就是假掰」的開脫之詞嗎?
以上所舉案例都沒有做任何檢舉,平常我也沒有對違規者進行檢舉,我真的沒那麼閒。
當然,筆者是騎著機車,在路邊停車後進行拍照,所以筆者自己也違規,如果因此受罰,我責無旁貸,畢竟違規是事實,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本是一位社會人應具有的行為。
不過台灣的道路停車規劃以及法規本就如此崎嶇,迫使民眾違規是必然的。
但至少別造成他人的不便。自己一時方便卻妨礙到大眾遭眾人唾罵與怨恨,只會增加社會更多的對立。
筆者強調的是,縱使現況讓自己選擇違規,但至少別妨礙到他人的用路權利。
若因此受到任何處罰,而自己又無力改變現況時,接受處罰就是國民的責任。
而受處罰的理由只有一個:「妨礙到他人的自由與權利,因此必須付出代價」。
那麼看官們如何看上面所舉案例呢?你們覺得這樣子停車能讓你們接受嗎?